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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的归责与举证
医疗侵权归属于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范畴,医疗领域是高风险行业有特殊性.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制定医患双方应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逐步开放病历等措施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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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侵权法的基本概念与中美两国医疗差错处理的比较与思考
法律始终与传统文化与哲学思想息息相关,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渊源、哲学观点和社会制度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西方的民事侵权法或许可以为我们今后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一些参照线索.1 民事侵权法的定义民事侵权一词"tort",来源于拉丁文词根"tortus",意思为缠绕、扭曲.形象地表现了这种民事侵权的行为是一种纠缠盘绕的行为.从传统观念上来看,民事侵权一词常常是指某件事情根据当时道德理性的判断,是件错事.而在今天,民事侵权的责任是基于在法律可以识别的状态下,判定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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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局限妨碍责任举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作出明确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样的表述从法理上确定了医疗事故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性质[1],因而医疗事故主体的界定、医疗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都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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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理论问题探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这样的表述从法理上确定了医疗事故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性质[1],因而医疗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都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重要环节.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之中.上述环节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且不易把握,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客观的梳理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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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部分卫生界人士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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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设诊所致他人眼睛失明行为的定性研究
本文运用刑法学基本原理,针对私自开设诊所为他人医治致其眼睛失明这一行为进行分析,探讨侵权主体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开设诊所的特殊条件下,违背国家医疗卫生强制性管理制度,对被害人进行医疗救治而造成被害人永久性重伤的行为,究竟应适用民事法律判定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适用刑事法律判定其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罪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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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医师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之厘清 ——以医师业务过失行为为例
文章梳理了民国时期医师业务过失罪和医师业务过失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医师业务过失之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界限不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