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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入出院程序与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精神卫生问题也日益突出,全国已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600万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的排名已超过心血管疾病而高居首位[1].由于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精神卫生管理机构对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尚不够明确,造成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清,以至于与精神科有关的医患纠纷不时出现,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报道,在精神科医患纠纷中,有关出入院问题的纠纷占42.8%,排首位[2].因此,为减少精神科医患纠纷的发生,本文摘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①(以下简称为<条例>)的有关出入院条款,进一步探讨精神病人的出入院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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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院程序问题
前面介绍过,关于出入院问题的纠纷在我国广受精神科医生关注,已经占到医生关心率的第一位.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监护人或其他亲属与入院陪送者之间关于是否应该住院的纠纷(并由此牵连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拒绝患者入院或将患者转院导致的纠纷、办理出入院手续不是同一人(或其委托者)而导致的纠纷、假出院或请假出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纠纷、监护人或家属不肯办理出院手续导致的纠纷等.由于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并未作相应规定,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往往比较困难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出入院程序作了较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从而将有助于今后处理这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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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对护理管理的启示
近日,卫生部刚下发了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简称<标准>),该版<标准>将重点放在下面4个方面:改进服务管理;加强专科护理管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以及患者安全;推进规范诊疗和以精神科急危状况处置为主的临床路径等工作上.精神科护理工作是精神病专科医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将应用体会报告如下.1 关于非自愿住院医疗的护理<标准>中对于精神科常见的非自愿住院及医疗的护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对医护人员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和出入院程序、非自愿但又因医疗需要而进行约束隔离措施以及有关疾病相关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方面加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