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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受审能力的评估和方法
对美国关于受审能力评估的现状、评估人员和评估工具的编制及应用情况进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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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照护分级评估人员及流程的定性研究
目的 探讨老年长期照护分级评估人员组成及评估流程.方法 在文献研究、理论析取及质性访谈基础上初步确立分级评估人员组成及评估流程草图,运用Delphi法对25名专家进行2轮函询.结果 质性访谈提取老年长期照护分级评估人员组成、建立老年长期照护分级评估流程2个主题.专家权威系数第1轮0.948、第2轮0.951;Kendall's W系数第1轮0.100(P>0.05)、第2轮0.246(P<0.01).7个评估流程各环节重要性得分(4.24士0.66)~(4.92士0.28);评估人员组成、培训重要性得分均为4.92±0.28.终形成提出申请—初评—评估—确定分级—复评的评估流程.结论 老年长期照护分级评估人员应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生、护士等医学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团队构成,条件允许情况下优先考虑由护士主导评估团队的整体运行;团队内所有评估人员均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评估职能.分级评估流程的制定应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初评立脚点,应根据受照护老年人具体情况实行弹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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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评估质量控制规定及从业人员道德准则
1991年当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成立时,为了管理好心理测验和医学用的临床评定量表的出版和使用等工作,制定了“心理评估质量控制规定”试用本,于1994年公布。近几年来,我国的心理评估工作发展迅速,应用范围增广。根据试用此规定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情况,在试行本的基础上,提出了“心理评估质量控制规定”修订本。 (一) 心理评估工具的修订或编制 1.心理评估工具编制 (1)评估工具中均应附有详细的指导手册,内容包括:指导语、实施方法、记分方法、常模、信效度资料与注意事项等。(2)指导手册应对常模分数及形式慎重地予以说明,对常模样本应有明确的定义和清楚的说明,如:年龄、性别、职业、民族、地区分布、文化、样本量等。(3)指导手册应详细列举与评估技术有关的信、效度资料,以供心理评估技术使用者判断和参考。(4)指导手册应清楚说明心理评估技术的目的、应用范围与局限性。(5)内容健康,避免歧义性、通俗易懂、对被测群体适用。(6)每种评估工具及指导手册经过若干时间应予以重新修订,通常为10~15年。 2.心理评估工具的登记注册 (1)任何单位、机构、组织或个人所编制或修订的心理测验和其他评估工具,都必须到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注册。(2)申请登记注册的心理评估技术须经专家科学论证审核鉴定,经审核合格者才予以登记注册,统一分类编号,并定期在专业刊物上公布。(3)经登记注册予以公布后的心理评估工具方可发行与出售,只限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购买和使用。 (二) 心理评估工具的出版和管理 目前在我国尚无出版和管理心理测验的专门机构,而专业人员和社会又需要心理评估技术作为一种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或作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工具。因此,为满足社会需要和专业发展的目的,制定如下规定。 1.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在心理评估工具的出版和管理中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2.心理测验或评定量表的修订或编制单位应具体负责出版和管理,包括测验技术培训。 3.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拥有某心理测验或量表版权者的同意时,不得擅自复制这测验或量表,也不得擅自编制或复制这测验或量表的电脑软件,违者视为侵权行为,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4.测验出版销售单位在推广心理评估工具时,应提供详细的测验指导和技术手册,以说明测验编制和标准化的程序,同时还要提供有关测验信度和效度方面的资料。 5.在指导实施的手册中,应说明编制该测验常模样本的人数和代表性、编制该测验的目的、测验本身的限制及不完善的方面,务使人们了解测验的性能、避免作出不恰当的解释。 6.在手册中,应说明对评估结果作适当解释所需要的专业训练。 7.评估技术的广告应实事求是,不宜使用过于夸张广告词。 8.评估工具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销售,只能向具有测验使用资格的专业人员提供。 9.心理评估工具只能在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测验操作人员中使用,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 (三) 心理评估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心理评估是临床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实施这项技术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心理评估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测验操作人员,均须接受严格的心理评估技能培训。 1.心理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心理学、医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以上学历。(2)在具体实践中还应具有相关学科的知识,尤其是脑科学的知识。(3)接受过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国家部委认可的心理评估技术培训班的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对某些复杂的测验(如智力成套测验、洛夏测验、神经心理成套测验等)尚需取得该项技术的单项证书。(4)对心理测量理论具有较全面的了解,并有两年以上使用多种心理评估技术的经验。(5)能够正确指导测验操作人员实施心理评估操作技术。 2.测验操作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心理评估技术,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学、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中等专科以上学历。(2)具有与人交往的技巧,对人类行为有基本的了解。(3)接受过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国家部委认可的心理评估培训班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4)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多种心理评估技术操作的经验。(5)能向心理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准确的测验结果及有关资料。 3.以上两类人员应保证能遵守职业道德和心理评估质控,并且既往没有违反心理评估人员道德准则的记录。 4.测验操作人员负责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测验结果及报告,但没有解释权,其签名的报告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的报告才具备法律效力,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违反心理评估质量控制规定和职业道德者,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有权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公开点名批评和否定从事心理测验的资格。 (四) 心理评估技术的使用 1.一般规定 (1)使用心理评估技术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应严格掌握使用指征,绝不能滥用测验和有关工具。(2)因教学和研究需要使用心理评估技术时,要确保不使工作关系之外的非专业人员接触心理测验内容,以免损害其功能。(3)向非专业人员(学生、大众)演示或在著作中介绍心理评估技术时,应着重说明工具的性质,不能用测验中记分条目内容,只能用手册中的条目例子作说明。(4)在教育或康复训练等干预研究中,不能以标准评估工具的内容或类似项目作训练的内容。 2.测验结果的解释 (1)测验结果的解释只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2)测验分数也和测验材料一样,只能对已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公开。(3)将测试结果告知被评估者本人或委托人时,通常应附有适当的解释。(4)在必须告知第三方(如单位负责人、家属、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时,通常只告知其测验结果的解释,而不是测验分数,以防错误解释或错误引用。(5)在通知测验结果或解释性结论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如心理年龄(MA)、智商(IQ)等,以免引起误解。(6)解释者要了解测验本身的限制,避免夸大测验结果的解释,尤其在没有得到其他资料支持时,更应慎重。 3.测验的保密问题 (1)心理测验和类似的评估工具,须在被评估者事先末曾得悉其内容时,才有价值。因此,不得在公开媒体(包括期刊、书籍、报纸、电视、广播等)上公开测验内容,以免损坏评估工具的性能,即使对于那些内容无需保密的测验,亦须在征得版权拥有者同意之后,方可在专业出版物中引用。(2)在任何情况下,只让有资格使用测验的人员才可以接触或运用测验;不具资格者,不得任意翻阅测验资料。测验手册,工具和记录纸都不能放入书架和易为人所翻阅的地方。(3)在讨论测验性能的专业出版物中,需要引用测验条目时,只能采用模拟样本项目或手册的例子,测验记分条目不能公开。(4)心理评估人员应负责保管心理评估工具,使其内容和答案不致泄漏,保证其应用的准确性。(5)心理测验材料不得用于电视或其他娱乐节目的活动。(6)心理测验的材料,不可随意割裂使用或解释。(心理评估人员道德准则见下期)中国心理卫生协会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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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理评估人员道德准则
心理评估技术现在已经在我国的医学、教育、心理学、人事、体育和司法等领域广泛地应用,为了保证心理评估技术使用正确,发挥心理评估技术的效能,维护心理评估的信誉,以及使此技术在我国得以健康发展,本会特制订以下道德准则,作为心理评估人员应共同遵循的专业行为标准。 (一) 责任 1.在心理评估方法研制或应用方面,心理评估人员应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重大社会责任,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审慎的态度。对自己的专业活动后果负全部责任。心理评估人员的专业活动对某些团体和当事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压力,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2.心理评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法规,遵守本会颁布的心理评估质量控制规定。 3.心理评估人员有责任保持其专业高水准,尽大努力维护其研究、教学水平、或者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不应以其个人或单位利益对评估报告加以歪曲、误用或隐瞒;不应以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理由而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评估报告;心理评估的收费标准应依各地物价水平由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利用自己的职权索取或接受额外报酬。 4.心理评估人员报导其研究成果时应客观、公正,对不符合预期的结果绝不隐藏和弄虚作假。 5.心理评估人员在研制或应用心理评估技术时,应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应通过正常的途径协商解决,有责任尽一切努力避免有损于心理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 能力 1.心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所认定的资格,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心理评估技术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2.心理评估人员应真实地向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报告其训练经历和所获资格允许从事专业活动的范围,所从事的专业活动应与其能力和资格相符。 3.心理评估人员应知道其能力范围和技术上的限制,继续学习,不断更新心理评估知识,提高实践技能,从而始终保持专业活动的高水准。 4.心理评估人员及心理评估机构经常进行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应以诚相待,互相学习,团结协作,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 保密 1.心理评估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会颁布的心理评估质量控制规定中有关心理评估工具的保护和管理条款。 2.心理评估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个人隐私权,有义务为在工作中获得了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只有在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同意下才可透露这些资料。因专业活动需要引用当事人个人资料时,应事先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以适当的方法隐匿可以辩认当事人身份的资料。 3.心理评估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地与其他专家磋商,使防御措施更为合理,应将当事人有关资料的暴露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4.心理评估中的当事人个人资料,包括观察、晤谈、测验、录音、录像等检查原始记录,应在严格保密下专门保管,一般不列入单位的公共资料中,如医院病历或单位档案等。 5.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自主能力者时,应特别注意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四) 其它 1.心理评估技术介绍一般只在专业人员范围内进行,如需在公共媒介上传播心理评估知识,则应对心理评估具体内容严加保密,以预防测验内容外泄。在介绍心理评估技术时,应客观、全面、真实,绝不任意夸大或贬低某些心理评估工具的效能,要避免感情用事,虚假的断言和曲解。 2.本准则自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200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