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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作者:张彦敏;于建乐;朱力军;张军

    2001年5月18日至11月30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查处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的案件,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探讨.1 案情简介2001年5月18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从某个体粮油门市部购买的食用豆油有异味.食品卫生监督员迅速赴现场调查并采样,经检验发现,潍坊市某集团公司植物油厂生产的食用豆油中的浸出溶剂(6#汽油)含量为421 mg/kg(国家卫生标准为≤50 mg/kg),超标7.42倍.6月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采样检验,结果浸出溶剂含量为289 mg/kg,超标4.78倍.据此,潍坊市卫生局于6月6日立案调查,并获得以下证据:①对植物油厂进行卫生监督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以下违法事实(经当事人认可、双方签字):该厂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活动;食品生产销售人员未经健康查体,无"健康合格证";从厂方的过磅单中查出2000年11月25日至2001年2月30日销往潍坊市的潍城、奎文、安丘、昌乐、坊子等市、区的植物油40余吨,平均价格4 450元/t".②同时在城区3处粮油经销点查出该厂销售的食用豆油过磅单.③相关的检验报告.经合议认为,该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对该厂做出以下卫生行政处罚:①取缔;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豆油;③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用豆油;④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⑤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⑥对本厂和已销往各处的13.606 t库存豆油予以封存并销毁.该厂放弃听证权利.由于行政干预,终市卫生局决定将处罚第四条改为"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植物油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8月14日暂交处罚金25万元,余额日后补交,其他各项已按决定书要求执行.

  • 教你分辨掺假食用油

    作者:周治

    国家制定的豆油、菜油质量标准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掺人其他油脂.目前,市场上供应的散装豆油、菜油中,有的鱼龙混杂.由于棕榈油的价格比豆油每吨要低得多,不法商人为了谋取较大的商业利润,在食用豆油、菜油中掺入一定量的棕榈油销售给消费者.棕榈油又分食用级和工业级,工业级棕榈油中,可能含有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人食用后,还可能产生消化系统等一系列不良反应.因此,购买食用油时一定要会识别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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