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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优化的实证研究——以2016年N市及H市两级法院审判数据为基础

    作者:吴单;顾加栋

    目的:探究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行的现状和不足,为完善医疗损害善鉴定制度提出建议.方法:系统收集N市、H市两级法院2016年审理结案的医疗损害案件,对判决书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结果:医疗损害鉴定耗时费力,H市样本的鉴定开支远高于N市.属地管辖下的医学会鉴定公正性受到较多质疑,N市样本中不构成侵权的案件占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异议的案件占比等均高于H市,N市经重新鉴定后意见更改的案件占比也超过1/3.两市样本中鉴定专家出庭情况均不理想.结论: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组织者准入机制,拓宽鉴定资源,提升可及性;应当强制推行临床专家听证制度,提升鉴定科学性;应当改进鉴定委托机制,理性对待异地鉴定委托,确保鉴定组织者中立性,并提升鉴定效率;应当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鉴定人和审判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保证不当鉴定的可追溯性.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风险及其原因分析

    作者:王海容;程文玉;王和斌;张华文

    风险存在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操作的全过程中,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有缺失、不完善、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鉴定人的风险意识不强;鉴定人对鉴定材料未尽到审查之义务;鉴定主体对鉴定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不重视等.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培训和学习等措施,为鉴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执业环境,提高鉴定人的风险意识和职业技能,降低鉴定风险发生率.

  •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曾恩泉;邓振华;陈伯礼;陈红

    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妨碍了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损害了法律权威,应当在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下,以法医司法鉴定模式为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并对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构建原则和路径进行了探讨.

  •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制度在我国的首次试验——《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与评价

    作者:曾见;夏民;彭加茂;方蕾

    江苏省镇江市政府新出台的《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是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个重大创新和突破,是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制度在国内的首次试验.文章对该《办法》的理论基础、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评价其创新意义.

  •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重构的若干问题

    作者:顾加栋;姜柏生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重构应以实现鉴定的客观性、可及性为目标.客观性依赖于鉴定人能力提升、鉴定人地位中立、鉴定程序优化及监督机制完善,可及性依赖于鉴定队伍的壮大以及良性竞争.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员的资格应当符合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医学会均应当被赋予医疗损害鉴定的资格,以促进良性竞争;鉴定机构应当设专家库,鉴定规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对医疗损害鉴定活动的监督功能.

    关键词: 医疗损害 鉴定 制度
  •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职能的思考

    作者:段晓鹏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学会医疗鉴定职能面临重大转变.现阶段医学会行使医疗损害鉴定职能具有合法性.未来应当建立起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医学会将不再承担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职能.但医疗专家不应被轻易否定,仍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中承担主要角色.

  • 论医疗损害的法律控制——也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作者:肖鹏;孙文奇

    医疗损害的严峻现实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对医疗损害的法律控制应区分医疗损害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产品型医疗损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技术型医疗损害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对伦理型医疗侵权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据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归责原则需要修订完善.

    关键词: 医疗损害 归责原则
  • 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视角

    作者:吴英旗;崔玉明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克服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刀切的弊端,但仍有未臻完善之处.文章分析和讨论了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试图找到较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 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模式选择

    作者:吴英旗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中存在的医疗损害"二元"鉴定的无序状态,科学整合两大鉴定资源的合理成份,探索一条新的途径来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科学、公正地解决医疗损害纠纷中的医疗技术问题.

  • 修改制定《医疗损害责任法》的理论研究

    作者:余红星;何宏生;周尚成;钱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医患纠纷此起彼伏,需要修改制定《医疗损害责任法》;应该严厉打击医闹行为,允许建立民间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修改赔偿标准,对医患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实行医院院长医疗事故问责制,强调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防范和减少医惠纠纷发生,公平公正处理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 处理医疗损害适用限额赔偿的法律探讨

    作者:蒋彩芬;郑福友

    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通过立法确认医疗纠纷案件损害的限额赔偿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如何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又关系到如何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文章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法定情形以及立法方面进行了探讨.

  • 浅析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风险

    作者:李铁军;张步振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近某医院发生的一起经省、市二级医学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正面临着赔偿的风险,现将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 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

    作者:曾恩泉;陈伯礼;邓振华;陈红

    《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元化”问题依然存在。文章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为参照,分析了医疗损害法医司法鉴定的优势,指出医疗损害鉴定本属于法医学固有研究内容和法定业务,医疗损害法医司法鉴定有着强大的历史依据、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坚持法医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主导地位不动摇。

  • 医方在医疗损害中的民事责任及法律适用

    作者:李琴;吴芳玉;文付容

    当今社会公民对生命和健康日益重视,因医疗损害提起的医疗诉讼日渐增多,医疗损害越来越成为普通老百姓、医疗单位乃至国家关注的焦点.医疗损害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其涵盖的范围比医疗事故广,包括医疗事故和其他非医疗事故因医疗者过失造成患者的损害.法学界对医疗者在医疗损害中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持不同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以侵权提起诉论,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法律适用方面有的主张提起侵权之诉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和参照<条例>的规定,也有主张提起违约之诉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同时参照<条件>的规定,但也不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而完善我国的医事法律和相关制度以及医疗分险机制是解决上诉问题的关键.本文试就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以期借此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对相关法律的认识,规范我们的医疗行为,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增强对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之我见

    作者:冯怀志;张德云;黄鹏;唐超;李硕;赵艳;曾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医疗损害鉴定重点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转为司法鉴定.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分歧,要么权威性受到质疑,要么信任性受到质疑.如何合理选择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已成为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1].本文从我国医疗技术鉴定存在现状、形成原因、当前实践几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认为我国必须建立一套有针对性、实用性、权威性的医疗技术鉴定体制,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 医疗损害 技术鉴定
  • 医疗机构防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作者:张琪;石骥;张国庆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系统规定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形式、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对医务人员行医提出了更高的执业要求,如果医务人员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并不依法规避风险、处理纠纷,仍凭借以往的经验习惯行医办事,有可能在不经意间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

  • 死亡类医疗损害侵权案件法医学鉴定路径探讨

    作者:龚道银;汪辉;陈雪凌;朱柯霓

    本文结合医疗实务过错的法医学鉴定案例,探讨了死亡类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鉴定侵权行为(医疗过错行为)、损害后果(死亡原因)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参与度大小)等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医疗损害案件鉴定人出庭问题探析

    作者:卢意光

    为保障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还应对该法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加以明确院可以由医学会工作人员或者专家鉴定组组长出庭作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所公布的卫生标准以及高等医学院校的教材,都可以作为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同时,可以从专业医学文献上获取在当时医疗水平的条件下某种疾病出现损害后果的概率来量化“疾病参与度”,以此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作的陈述应该是鉴定意见的补充,具有和“鉴定意见”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用其来否定原本的鉴定意见;可以参照证人出庭的支付原则及费用标准,向鉴定人支付出庭费用,并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障鉴定人安心出庭作证。

  • 医疗纠纷中尸体解剖相关问题的规范化研究

    作者:岳霞;乔东访;王慧君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医疗相关尸体解剖不是为了吸取临床经验教训、提高医疗质量,而是为了解决纠纷、寻求经济赔偿.对于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特别是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临床死因诊断有异议的纠纷,尸体解剖是无可替代的解决问题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的尸体解剖相关规范与实践检案要求有很大的差距.相关行业规范的不完善,导致了医疗纠纷处理难、社会效应差、资源浪费和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加深.规范尸体解剖对于在现行医疗制度下解决医疗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医疗纠纷中尸体解剖问题的规范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能为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 试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作者:李思;张雪

    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基本流于形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内涵和对其质证的必要性,但仍然需要从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引入专家陪审等方面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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