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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方法

    作者:余静波;张忠芳;景杰;王国威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精神,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特别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代理过程中对现行司法实践的体会,就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原则和方法进行了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 医疗损害 赔偿
  • 医疗纠纷处理中相关法规的不对等性

    作者:王千;朱青峰;高昌瑾;常诚

    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分歧增大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同一事物在认识和定性上的不对等性所形成的.提请有关部门在新的医事法规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与其他法规尽可能的衔接、对等、吻合.

  • 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融合模式研究

    作者:顾桂国;唐敏;王卫国;王枫华;饶文华;奚冬梅;吴红霞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升级,需要完善和创新调处医患矛盾的机制。对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损害的患者进行合理充分赔偿、补偿,分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初衷,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环,也是维护医院医疗秩序的关键环节。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2011年全国发生10起砍杀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1]。完善医患纠纷的处理解决机制,维护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优势,建立一种新型的纠纷处理、赔偿机制作一些探索。

  • 医疗损害事件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褚慰群;蔡纪平;盛林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以事故鉴定为前提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这直接导致各方委托事故鉴定的数量和鉴定部门完成鉴定的数量大幅降低,医疗事故概念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领域已严重弱化,在行政责任领域将面临“空位”的局面[1]。由于目前无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故通常医疗机构以“赔钱了事”方式解决此类事件。如何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及医疗安全管理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上海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起医疗损害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对责任医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确定案由、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方面做了初步尝试。

  • 从一起医疗损害看社区急救现状

    作者:孔海宏;俞颖;郑凤和

    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黄浦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A中心”)有患者就诊,在静脉补液过程中发生猝死.1 患者发病及就诊经过患者,男,55岁,既往有“支气管哮喘”史,有青霉素、头孢类抗生素治疗史,未有过敏.2011年5月20日,患者因“右足红、肿、痛”来A中心就诊,诊断为“丹毒”,予头孢类抗生素口服治疗.5月25日,患者再次就诊,“丹毒”症状无好转,接诊医生予头孢呋辛注射液3.75 g、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3g分别纳入补液中静脉滴注治疗,3d后好转并停药.

  • 胆管损伤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的探讨

    作者:唐弘;蒋士浩

    胆管损伤是由于创伤或腹部手术误伤引起的肝内、外胆管损伤,医源性胆管损伤占绝大多数,既往被视为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中,何种情形下属于正常手术并发症或是构成医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尚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文章研究了江苏省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组织开展的13例胆管损伤鉴定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共性因素,试建立有关胆管损伤致医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力求案情相同鉴定结论应大致相同。

  •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的思考

    作者:江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统一了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概念,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问题.法院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已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和非医疗事故责任之分.2010年6月30日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出现“医疗损害鉴定”一词,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鉴定模式不尽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损害鉴定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同时具在代表性的还有北京、上海、广东等模式,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鉴定方面,其规定是“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以上两种模式大差别在于优先选择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两种倾向性意见[1].《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直至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尚未确定,鉴于医疗损害鉴定有其特殊性,在制度构建时应当有所考虑.

  • 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优势--来自南京医学会的经验

    作者:江涛;季宝轶

    《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尚无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仍存在“多元化”的状况。医学会在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中,除具备广泛的专家资源等传统优势外,在制定设计上加以革新,亦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具有较大优势,是符合我国当前体制的较优选择,但尚需在国家层面予以立法上的支持。

  • 《侵权责任法》下审视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

    作者:范晓燕;蒋士浩

    《侵权贡任法》实施以来,江苏省各市医学会2011年共完成143例医疗损害鉴定.本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功能、目的、优势以及创新之处,并提出加大构建医疗损害鉴定监督制度的力度、扩大尝试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完善鉴定专家的出庭制度的建议.

  • 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体会与思考

    作者:彭加茂;姜柏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荣良忠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的鉴定及医疗损害的赔偿一直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具争议性3个核心问题.文章从卫生法理论与医疗诉讼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上述3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医疗诉讼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 江苏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夏伟;蒋士浩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为规范全省的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工作,同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为贯彻"若干意见",江苏省医学会于12月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规范全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院医疗安全策略的思考

    作者:李佳;叶树俊;钱雷;韩光曙

    在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安全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掌握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进一步调整医院的医疗安全策略,使之与时俱进,可以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医患和谐共处.

  • 1825例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分布特征与赔偿分析

    作者:石镁虹;章桦;杨庆强;何延政

    目的:分析我国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分布特征与赔偿.方法:选取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医疗损害”为案由的1 825例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总体案件的45.4%(1 825/4 016),外科是排名第1位的科室,总赔付率84.7%(1 546/1 825).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平均实赔金额仅为平均索赔金额的35.5%(15.23/42.88).东部地区发生率高(55.4%),平均实赔金额15.39万;三级医院纠纷呈“三高”:发生率高(54.5%)、平均实赔金额高(15.92万)、每所医院平均纠纷例数高(1.81例).医院承担次要责任(>20~≤40%)比例多(24.7%);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高发的前3位外科二级科室为骨科(32.0%)、普外科(15.3%)、神经外科(14.5%);平均实赔金额高的外科二级科室前3位为神经外科(20.95万)、脊柱外科(20.73万元)、普外科(18.35万).损害结局以一过性损害(31.2%)和死亡(29.0%)多.结论:外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形势严峻,呈现高发性、高赔付率的态势,应结合外科纠纷的分布情况与赔偿特点设计外科安全程序,以促进医疗安全.

  • 规范边缘性诊疗活动避免医疗纠纷隐患

    作者:田胤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开展了方便门诊、方便药房、体检。笔者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机构开展上述活动需依法规范,避免在由上述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1边缘性诊疗活动的定义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由此可见,诊疗活动有严格的程序和目的。而边缘性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的非正式、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诊疗活动,包括方便门诊、方便药房、体检、院外义诊、门诊配药等。

  • 解读《侵权责任法》十大焦点问题

    作者:于英杰;钱梦梦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H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本文列举了这部法律涉及的十大焦点问题,希望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 云南省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回顾分析

    作者:张音;刘刚;田桦;师现伟

    目的 对云南省1999-2003年5年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状况进行回顾性分析,为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经验数据及决策基础.方法 对5个保险年度的保单及赔案,从投保机构、保费状况及赔偿状况3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得到了云南省5个保险年度的基本情况.结论 云南省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临问题和困难.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医疗损害处理的妥善解决,还有赖于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解决的整体方案.

  •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段晓鹏

    所谓"医疗损害",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者产生的不利的事实[1].它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以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如何更好地协调医患关系,如何更合理地处理医疗损害赔偿,一直在医疗和司法实践中引起广泛的争论.本文拟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 医疗损害特殊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作者:于劲松

    医疗损害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原则,需要不断地探索和改进,合理处理医疗损害赔偿对理顺医患关系具有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及责任承担两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

  • 医疗损害及不合理用药的侵权责任分析

    作者:周延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公布,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1]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是一部完整的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是民法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与界定,其中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我们医药卫生工作者需要认真学习,并理解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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