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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1关于调解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承担县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县卫生局医政股共受理医疗纠纷投诉45例,其中医政股参与调解24例,向人民法院起诉9例,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12例.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县医疗卫生工作的特点,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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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诉讼案中有关食品查封、保全问题的探讨
1案情简介1998年9月18日下午嘉兴市正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公司)来人反映,该公司前期从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食品站(下称食品站)购进的11 t咸猪腿已发臭,要求我局封存、鉴定.9月19日上午我局监督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11 t咸猪腿已于9月16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下称界首法院)查封(扣押),此时正要运往界首市,实行异地封存(扣押).原来,食品站因与正泰公司有购销合同纠纷,于9月14日向界首法院提请财产保全.我局提出对界首法院封存的咸猪腿进行抽检,界首法院表示,不管这批咸猪腿卫生质量如何,他们都要拉走,并将请界首市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在场的我市秀城区法院的法官及正泰公司的律师均无异议,我们只能要求反馈该批肉品的终处理结果,至今无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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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
1 案情简介某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时,发现某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饭菜供应活动.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取得确凿而充分的证据材料后,经过法定程序,以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学校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学校以食堂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为由,在法定救济期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提交答辩状时,将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食发[93]第5号)(以下简称复函)作为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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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十二讲医疗纠纷的法院诉讼(下)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俗称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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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十一讲医疗纠纷的法院诉讼(中)
2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也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例如:我国<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就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下面简要介绍一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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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商解决医患纠纷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46条规定,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3种,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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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中一种方法的探讨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人民法院常把医疗纠纷作为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赔偿,由医院赔偿病员或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患方的上述损失,法院判决医院全面、全额赔偿.这是因为法官仅注重患方在法学上的民事权利,而忽视了患方医学上的特殊性对患方权利的影响,即病员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不健康状况.这种医与法的分开,导致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忽略了病员本身病情所致的不良后果,而将医源性损伤和本身疾病所致的后果一并由医院承担,这种司法现状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很有必要研究损伤与疾病对病员不良后果的影响,即“伤病比”,以促进医与法科学的结合,减免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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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与特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提出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基本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可见行政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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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3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1].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机制较难掌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不规范性,需要加强认识和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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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加强医疗保护减少医疗纠纷的探讨
近几年来,医疗投诉不断增多,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在大力宣传法制建设,实施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已开始自觉地采用法律手段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国民素质在进一步提高,国民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识和在患病就医问题上的重视,直接冲击医疗卫生部门原有的卫生体制,医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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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中的法律误区
我国<民事诉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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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护生对举证倒置了解程度的调查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证倒置",主要是体现法律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而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部分实行举证倒置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为培养学生的法律安全和安全防范意识,本文对浙江大学医学院护理系123名学生进行了一次有关举证倒置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和需求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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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胶囊变身糖尿病神药造假者冒充教授鼓吹疗效
24岁的王志等人低价购买无标识瓶装胶囊后,通过非法印制标签、包装盒、使用说明书等物,将其包装成"复方糖维胶囊"、 "扶正活胰康胶囊"等能够治疗糖尿病的药品销售.只有小学、初中文化的他们还化身教授向咨询人员鼓吹药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宣判.据介绍,去年,江苏邳州一市民购买并服用"复方糖维胶囊"、 "扶正活胰康胶囊"等药物治疗糖尿病未见效果后,在退药无门的情况下,该市民经上网查询怀疑所买药物为假药后向药监部门举报,经查发现该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久,警方将王志、陈立、宋刚、王英、张汉等五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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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造成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决定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真正内涵,它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如何把握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等均未作规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把握,行政处罚一旦经过复议被撤销或者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为此,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药监执法人员如何避免造成主要证据不足,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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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强制执行时限"的个人见解
<中国药事>2003年第七期刊登了一篇文章[1],题目是<药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该文从如何减少行政执法过错、降低办案成本的角度,提出了见解,读罢受到一定启发.但文中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起十五日后的三个月内,逾期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的表述,笔者以为不妥,在此提出个人见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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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监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几种情形
任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易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这样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结合药监执法过程中常出现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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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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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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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9月推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也未能有效遏制这一势头.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竟然出现作为原告的患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败诉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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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协商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医疗事故协商处理协议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