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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近期各地出现多起教师虐待和残害儿童事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引发公众热议.而且,这些事件还在持续发酵.或许,从温暖环境中长大的80、90后幼师们的主观意识并非真想伤害幼童,但这种伤害对7岁以下孩子的人格成长危害之深、社会影响之大,都足以向全社会敲响震耳欲聋的警钟.虐童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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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急诊护士法律意识的思考
随着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实施等卫生法制、法规在建立健全,病人对医院的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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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倾诉:“饭票婚姻”的悲哀——“饭票式婚姻”现象透视(中)
七旬老妪怒上法庭要离婚——凑合了一辈子,挨打了一辈子河南省内乡县民事庭副庭长张有菊法官告诉我这样一桩离婚案:今天上班,河南省内乡县民事庭副庭长张有菊法官遇到一件事情,让她感到非常棘手——七旬老太要离婚!为何?因为老伴打了她一辈子.老太太74岁,身板硬朗,老伴健在,儿孙满堂,原本可尽享天伦之乐,而老太太怎么也乐不起来,而且,还跑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听听七旬老太的诉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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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加多宝系列案再审申请
近日,白云山(600332)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的关于加多宝“七连冠”系列广告语案的再审申请。据了解,此前王老吉认为,加多宝进行某些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其行为侵害了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北京三院。2014年12月4日,北京三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法院认为加多宝品牌历史没有七年之久,涉案广告语表达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随后加多宝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维持原判。加多宝再次上诉至高院,于近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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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医疗举证倒置加强医疗耗材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规定首次将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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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医疗安全的对策
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关注医疗安全是当前医务工作的核心,增强法律意识是当前医疗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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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四条指出,"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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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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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病历书写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2002年4月1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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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知情权是患者的一种基本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患者实现这一权利,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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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健康是重视"三农"的重中之重
胡锦涛总书记曾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专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并要求:必须始终不渝地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不断开创"三农"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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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实施2年余,该规定明文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院必须要重视研究证据的产生、收集、运用.事实上不少医院还缺乏这方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以致在诉讼案件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的局面,下面就证据的收集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并结合我市几起医疗纠纷处理进一步阐述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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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诉讼案中有关食品查封、保全问题的探讨
1案情简介1998年9月18日下午嘉兴市正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公司)来人反映,该公司前期从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食品站(下称食品站)购进的11 t咸猪腿已发臭,要求我局封存、鉴定.9月19日上午我局监督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11 t咸猪腿已于9月16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下称界首法院)查封(扣押),此时正要运往界首市,实行异地封存(扣押).原来,食品站因与正泰公司有购销合同纠纷,于9月14日向界首法院提请财产保全.我局提出对界首法院封存的咸猪腿进行抽检,界首法院表示,不管这批咸猪腿卫生质量如何,他们都要拉走,并将请界首市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在场的我市秀城区法院的法官及正泰公司的律师均无异议,我们只能要求反馈该批肉品的终处理结果,至今无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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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陈大羔、刘玮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2001年第4期发表了陈大羔、刘玮同志"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文(以下简称陈文).他们针对某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罐头造成食物中毒的事件,从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应当由罐头生产厂家和经营此罐头的商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文的观点是商场已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索证的义务和感官检查的义务),商场不可能对每一件商品通过检验再来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这件事情上商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追究商场的有关法律责任欠缺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罐头生产厂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为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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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题为《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文中指出:某消费者在某食品商场购买了两听某厂生产的××牌八宝粥罐头,买后即开启一听让其4岁小孩食用,小孩食大半罐后的4h出现腹痛、腹泻,送入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该消费者遂将所购罐头带到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报案.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后,派出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商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商场3日前从某厂购进这批罐头共1 000听,已售出数十听,外观检查该批罐头密封完好,无“胖听”现象,标签齐全,全部在保质期内,商场还出示了这批罐头的检验合格证,卫生监督员当即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随机抽样送卫生防疫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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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举证倒置——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对患者和医院来说,医疗纠纷原本是一笔很难算得清楚的糊涂账,由此引发的医患之间暴力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2002年4月1日,高法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共有83条,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短短的几行文字,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赢得患者一片欢呼之声--新规定合情合理,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和医院处在更加平等的位置上,更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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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管理的法律思考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举证责任.因此,病案做证明为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据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法律角度就医院如何依法管好、用好病案做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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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下的病案书写要点
近年来,随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确立了医疗诉讼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证据规则.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更加明确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更加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更加强化了病案的法律效力.为了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尽快提高医疗法律意识和病案书写意识.我们必须以人性化的服务、以循证医学为科学依据、加强病案的书写质量,有效的做到自我保护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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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科观察病历现状与举证倒置的探讨
目前医疗机构的部分综合医院,特别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中的儿科均以门诊和一日观察病房为主,而各医院观察记录的项目、方式、内容都不规范.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科简称<条例>)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儿科作为临床医学的重要部分之一,有必要对现有的一些不利于医疗诉讼的做法和习惯做相应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文书的书写,完善医院制度的建立.这不仅可以规范我们的医疗行为,同时也可使我们在医疗诉讼中摆脱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就从举证倒置的角度谈一下有关儿科"一日病房"观察病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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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判例研究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