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实行医疗诉讼举证倒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院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规则的实施,将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就医行为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
手术室护士如何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相对于医院来说,理应属于弱势群体,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04年4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无疑给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带来严峻的挑战.手术室由于涉及病种多,工作节奏快,急危病人多,意外情况发生率高,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就相应增高.手术室护士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适应新形势,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
从举证责任倒置强化护理管理者的安全意识
随着人们市场经济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和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呈总体上升趋势,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热点和难点之一[1].<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特别确认,其结果将使医疗机构在原本已被动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是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2].因此,作为护理管理者应顺应时势,明确医疗应诉中的法定身份,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定义务.
-
护理纠纷的产生与防范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护理纠纷日趋增多,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特别是我国的民事赔偿原则是以医疗过错而不是以医疗事故为依据的情况下,医疗护理纠纷就日趋突出.可以说,每项护理活动无处不潜在着法律问题,护士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不规范的护理行为是医疗护理纠纷的导火线,违背了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作为一名护士,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维护患者和护士的自身权益.
-
举证难倒医生
高人民法院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项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倒置"和《条例》适用现状及对策
导言 2002年4月1日生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①,其中第8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倒置"),以及同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②(简称"条例"),至今都已实行两年多了.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施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买卖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试论消费者食物中毒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因其它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餐厅、饭店、职……
-
护理行为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随着社会进步,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病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其会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是民事赔偿责任.
-
举证责任倒置与护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探讨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规定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引起医学界的震动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及护理工作与之相适应的问题进行探讨.
-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现状及构建
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三鹿奶粉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康菲漏油等事件的接连曝光反映出我国公民面临投诉无门、有求无应的窘境.建立公益诉讼在我国势在必行.1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虽然目前还未通过,但表明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
病案管理工作的体会
病案是患者的医疗档案,是医院和医护人员医疗行为过程的客观记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病案是医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在实践中,病案管理仍有不少问题,那么在新的形势下,怎样提高病案管理工作质量,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医院管理者与医务人员首要重视的问题。现将笔者对两万余份病案管理工作的体会做以下总结。
-
完善病案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患者,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医院也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01年12月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对医疗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病案作为全部医疗行为的真实记录,是重要、普遍的举证依据.因此,进一步完善病案管理工作,就成为保护医院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
护理记录书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倒置[1].
-
治疗单存档在减少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随着病人及家属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处理是根据我国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1],因此各种实物、记录和治疗单据就成了保护护患双方的有力证据,而输液、输氧治疗单是让病人及家属每天都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看见的原始单据,为此妥善保存病人的治疗单,对减少医疗纠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将具体做法及体会介绍如下.
-
举证责任倒置后产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扩大了病人的权利,明确了赔偿费用等.病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大大加强.2002年4月开始实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存在医方,为保护就医者弱势群体的利益,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护理侵权行为及其防范
2002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但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护理工作中仍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护理纠纷,甚至构成犯罪.因此,广大护理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要依法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才能自觉的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护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
论病人自主权与手术签字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键的一条,"医疗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医院虽有理但若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医院将承担责任.
-
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参与民事诉讼带来的反思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