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中国医师协会披露医师心态
到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正式颁布实施5年.在这5年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医疗市场日益多元化,高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SARS疫情大举突袭,中国医师的执业环境发生了诸多变化.
-
关于急诊急救工作及医疗费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应当及时转诊.
-
口腔修复中的医技关系探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口腔修复的要求越来越高,医院里口腔修复中的医技关系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商业性的义齿加工公司(中心)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多年的临床实践和口腔修复社会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过程中医技关系遇到的问题、矛盾甚至冲突作一归纳、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
加强管理 减少事故
医疗纠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处理的难点,稍有闪失就易造成社会的焦点.因此,如何处理好医疗纠纷已成为各级卫生管理人员所面临的棘手问题.只有客观正确的剖析它的原因,才能实事求是地理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就我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处理纠纷及事故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疗法规的颁布实施,医院和患者的市场意识逐渐唤醒,患者作为消费者的意识在日渐增强,使得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处理难度加大,而医院作为经营者的意识却相对滞后,风险意识和维权观念薄弱,虽然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较多难以应付的医疗纠纷.
-
医师住院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维护医师自身权益出发,阐述了医师在病历书写中应注意的五点问题:1.注意自己在病历书写中的责任;2.注意病历完成的时限要求;3.注意在病历中体现告知义务;4.注意病历内容的完整;5.注意病历内容的真实性.
-
树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的维权避险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者提供了一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道路.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将逐渐淡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而代之的则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机制.因此,树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维权避险意识迫在眉睫.
-
浅谈树立全体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义务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这一规定对树立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意识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要充分发挥医院、医疗卫生单位健康教育的优势,就必须在全体医务人员当中树立"我是健康教育工作者"的观念.
-
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特征及其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医方和患方在手术前必须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
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是我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考试.这一考试制度的实施不仅对从业人员带来巨大影响,同时也对医学教育产生强大的导向作用.而历次医师资格考试无疑是对近几年学校医学教育质量所做的一个较为公正的检阅.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既能考查申请医师资格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又能检验出学生所在学校医学教育的质量与水平[1].本文将结合我区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结果进行深入思考,就我校考生在执业考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如何进行教学方面的深入改革,做一探讨.
-
解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体会
作为<执业医师法>的必要补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2003年8月5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很多人士曾经以民办教师转正为先例,一度认为乡村医生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将很快淡出农村卫生医疗舞台.但是<条例>的颁布表明了乡村医生还要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目前在职的乡村医生如无意外多数人可以干到退休.
-
新疆库尔勒市卫生监督体制现状调查与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已是大势所趋.以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暂由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近10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回归已势在必行.
-
浅议刑法中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明确了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1998年6月26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含义又做了详细的释义.
-
两会代表委员说法
关乎医师切身利益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次两会上,这两部法律的漏洞和不当之处也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关注,提出了他们的意见和看法.
-
患者在医院中的非医疗伤害及防范措施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医疗行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已现雏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建立卫生事业的法律体系、保证卫生行政机构和医疗机构行使职权开展业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在审批登记、执业规范等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患者在医院中由于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伤害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未做详尽的阐述.而在医院管理中,时常面临这些问题,在此做一探讨.
-
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建设对医师执业前景的影响
我国现有210多万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003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明确提出建立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加强了医师准入,对于防止非专业、低素质人员进入医师队伍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
在职执业医师擅自在无证场所行医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执业医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问题在社会上普遍存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存在困难,有时会引起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与诉讼.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条规定不明确以及法条适用不当造成的.作者旨在借此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进而对<执业医师法>提出法律建议.
-
一起经二审终结的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1.1经过2003年5月,海门市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本市李某在自己家中非法行医,经受理核实后予以立案.经进一步查实,李某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自己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尤其是在非典期间为发热病人诊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调查取证以后经合议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没收从事非法行医所用的器械;(3)罚款人民币8 000元整.并于2003年5月18号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
营养医师应不应该有处方权
案例背景中涉及执业医师分类、营养医师处方权等相关问题,笔者认为颇有讨论的价值和意义.从医师的执业范围分类看,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在各自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进行执业.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以及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