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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尘埃落定沈阳薇薇大战告捷
8月31日,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向社会各界通报了该公司与京都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关于“京都薇薇”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的终审结果,根据7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426号、第450号终审判决书,京都薇薇第3562332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及图”商标在美容院等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该判决结果意味着京都薇薇公司今后不得在其经营的美容院及其加盟连锁机构使用“京都薇薇”、“薇薇”等字样,否则就是侵犯了沈阳薇薇公司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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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伤情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伤情鉴定是目前法医鉴定中较为棘手的司法鉴定之一,它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的尺度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近年来由伤情鉴定引发的纠纷、上访案件逐渐增多.所以,提高伤情鉴定质量、避免误差鉴定出现是我们法医工作者目前的一项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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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的科学认定与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纵观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主要存在两种态势:其一,医疗单位、医疗行政机关依据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处理医疗纠纷,按规定仅给患方少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二,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纠纷案件做出高额赔偿判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赔偿额度相差悬殊的经济赔偿,既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充分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那么如何全面、科学的看待医疗纠纷,在充分保护医患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合理、妥善地解决医疗纠纷,则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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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某市级人民法院公务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研究
人民法院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机构、是维系司法公正的后一道关口,在国家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公务员是法院职能的执行者,工作中环境比较复杂,既要认真办案,判断是非曲直,又要应对中国特有的社会人情关系,有些案件中还有面对某些领导的"招呼",在法律与人情中左右,给法院公务员造成非常大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节、调整,有可能导致心理疾患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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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疾病家庭诊治后死亡引发纠纷分析
某男,53岁,于2005年6月3日下午5时许因在家中自感呼吸不畅,请某诊所医生出诊,医生到场后询问了病情,在其家中进行了诊治,后某男昏迷,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某男的家属认为某诊所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导致某男死亡,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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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咬伤、狂犬病疫苗注射与植物状态及死亡纠纷分析
某男童,8岁,2005年3月7日,被他人豢养的犬咬伤,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呈植物人状态.2008年1月21日,该男童死亡,未行尸体解剖.该男童父母以犬咬伤及狂犬病疫苗注射导致男童死亡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获得赔偿.为明确案件中的相关专门性问题,法院特委托本所进行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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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方法例析
医患纠纷中因医疗事故产生赔偿时,关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在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前,实践中通常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办法>第18条还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地区的医疗情况不同,因此该补偿标准显然难以统一.因此<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相关规定如:"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具体计算补偿标准时经常被当作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由处理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用来参考.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并没有明确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这使得长期以来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计算的法律性方面始终难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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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问: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保障医师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基本权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孙彦主任医师)答:医师作为我国公民中的职业群体,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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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性"占几何
夫妻反目,分道扬镳,找民政,上法庭,百姓早已司空见惯.但劳燕纷飞凸显的表面原因,大多是性格不和、家庭暴力、一方或双方无责任感等.但细挖深掘之下,令人吃惊的竟是在夫妻离异中,"性事"作怪占了较大比例.这是来自离婚的第一手资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调查报告.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法院会同市有关部门,对2001年以来受理的1500件离婚案件分项归类,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造成夫妻长期不和、打闹不休、闹上公堂,乃至感情破裂而无缘再牵手的深层原因--令众人难以启齿的"性生活"占了三成多.因"性事"有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