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上海市徐汇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1].本文对徐汇区1999~2003年的45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分析,以作为今后的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
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引发的问题和思考
1案情介绍2000年某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接报,某个体旅店卫生许可证未经复核,2名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从事营业活动.经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属实.上述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四条(二)、(四)项的规定,经合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①暂停非法营业;②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000年7月13日将2000626-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但当事人未如期到指定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7月23日,将(武)卫(公)罚字(2000)年62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店,店主吴某不予理睬,摔门而去,他的成年同住家属(老板娘)声称不识字,也拒绝签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同当地防疫医生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情况并签名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该旅店,后被老板娘扔出门外.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场伪科学闹剧的破产--对"沈昌人体科技"的批判
欣阅2001年9月19日<文汇报>载:江湖骗子"气功大师"沈昌被苏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2年、并处罚款849万元,实是其罪有应得,并大快人心之事!因此受到广大受害群众和精神医学工作者的热烈拥护.
-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争议案例点评——年老多病患者患丹毒予以输液引发猝死的争议
一、案情摘要患者男,75岁,因"左下肢踝部肿痛,伴左腹股沟处疼痛及发热1 d"于1999年7月17日19时15分就诊于某市三级甲等医院,拟诊为"丹毒",予以抗生素、输液等治疗,22时35分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于23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1999年11月22日某医科大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03年7月21日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也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7月,患者家属以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人民法院委托我专家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各级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中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无论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差错等其他原因的鉴定,先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其他行为.
-
江苏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与思考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为规范全省的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工作,同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为贯彻"若干意见",江苏省医学会于12月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规范全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
101例食品卫生强制执行案例分析与思考
1997~2001年,通州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情节较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共计204户次,对其中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01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为总结分析强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找出卫生行政执法的不足之处,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现讨论分析如下.
-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探讨
1 现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样式的不足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由卫生部制定的现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样式,后一段的后一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淳安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分析
2001~2006年,淳安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立案共827件,其中91件因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了解我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今后食品卫生案件的发生及提高强制执行案件执行率,现分析如下.
-
工厂倒闭职业病患者该由谁负责
“我的诊断结论是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湖北籍男子王与孟带着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中山奇利(奇丰)纸品有限公司门口已经“守护”了3天2夜.王与孟供职11年的中山市奇利纸品公司于7月16日宣布停产倒闭后,王称被拖欠了6万多块钱工资,并且他和120多名工友都未拿到遣散费.为此大家彻夜看守在工厂门楼,就是要讨回自己的工资和遣散费.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已经对公司财产物品进行了查封.
-
火灾事故调查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探讨
火灾事故调查(以下简称火调)工作中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
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罚款时限的商榷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重要手段.由于<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较长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又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期满为界.
-
浅析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实践中,大家对逾期及不停止执行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在具体把握上有着较大差异.
-
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如何处理
2004年7月,我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某公司送达了"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05年4月,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则歪曲事实,混淆视听,采取鼓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方式抗拒执行.对此,我局采取果断应急措施,使该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升了我局执法形象.
-
一起卫生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例分析
湖北省潜江市卫生局依法对个体无证行医的汤某实施行政处罚,汤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卫生局败诉,现将该案败诉原因分析如下.
-
艰难的呐喊:我的生命拖不起
与往常一样,又延期了2009年1月13日下午,事关老郑命运的案子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然而因为春运的原因,老郑夫妇却无法到现场旁听.焦急的老郑从傍晚开始一直给法院打电话,好不容易打通了电话却再次得到了令人沮丧的消息:案子还要延期3个月宣判.
-
性骚扰:女人不再沉默
历经2年、修改达32处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并明确妇女遭受性骚扰可以通过4种法律途径解决;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重庆市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的问卷调查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种类及数量明显增多,暴力冲突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但随着社会变革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的数量、规模、频率居高不下。为此,我国很多地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正在形成[1]。为初步了解我市医疗非诉讼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与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作者对重庆市部分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进行问卷调查分析,现报道如下。
-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讨论
由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致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异常困难,使之成为社会难题.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受理范围和审理结果差异很大.笔者通过医疗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代理的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予以讨论.
-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三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具有省时、省心、经济的特点,因能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成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2].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医患双方自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实际工作与法规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加强认识和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