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加强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解决医患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认同性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医疗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
新医疗鉴定:"科学公正"第一位
从2002年9月1日起,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主要一点就是:是医疗事故,赔;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因此,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关键的证据.而医疗事故鉴定也有了全新的改革,突出了其"科学和公正".
-
腹部闭合伤的风险管理
腹部闭合性损伤在临床上属于复杂且须紧急处理的创伤性疾病,风险大,并发症多,因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多.根据本市医学会的统计,2008年普外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由腹部闭合伤而产生的纠纷超过了30%.2008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该法制定了专章,共14个条款,为如何处理医疗纠纷立法.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如何对腹部闭合伤进行医疗风险管理提出下列观点.
-
管理和规范急诊观察病历书写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急危重症及意外伤害日益增多,医院急诊工作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由于急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难以保证,而公众对有效的急诊服务期望值日见增高,因此极易发生医疗纠纷与争议.病历作为患者诊查、治疗及疾病转归的原始记录,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的综合评价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法律文书.
-
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立法可行性方向探究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也足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就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适法性引起广泛关注.文章试从证据学的角度削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缺陷,并从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等三方面提出改进法律意见.
-
医疗事故鉴定中实施异地鉴定的探索与思考
随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因地域的限制,专家人数不足等诸多因素,外借专家参与鉴定的案例逐渐增多,我们称之为狭义的异地鉴定.本文就异地鉴定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摸索与探讨.
-
一起公安局不受理的非法接生致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的分析
通过对一起公安局不受理的非法接生致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的分析,认为公安局以卫生局没有做死因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不予立案、拒绝受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
医学生实习中的诊疗行为分析
患者刘某,女,19岁.因发热、腹泻持续3日并伴有牙龈出血,右肩、右髋部出血点,被送至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并于当日下午4时30分留院观察治疗,第三天下午因患者病情迅速恶化转入监护室治疗,虽经积极抢救,但终因患者病情危重于第四天凌晨6时40分死亡.经尸检确认,患者系因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引起的心、肺、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患者刘某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刘某进行诊疗的医师中有3名是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研究生,因此医院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故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对于刘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与时俱进加强病案质量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学知识的日益普及;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鉴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中,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病案资料.新形势对病案的书写、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院与时俱进,积极作好病案的质量管理,以下就2003年病案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方法、经验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
一起医疗侵权诉讼案的经过与思考
一名13岁患者起诉医院将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误诊为粒细胞性白血病,索赔50余万元.第一次开庭结束,市级媒体即予以报道.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例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亦不存在医疗过失.所谓误诊是由于化疗过程中,细胞形态发生变异所致.该例终以原告撤诉结案.结论: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侵权诉讼案中具证明力的证据之一;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手段;③医疗机构与媒体应保持良性互动,设立医疗信息发言人一职,维护自身形象和合法权益.
-
谈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法律规范与学术评判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医学会.面对诉讼的医患双方,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事故做出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医学科学原理的鉴定和判断.
-
上海5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情况分析
目的调查上海5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趋势及原因.方法收集上海5所三级医院1985~1999年15年间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作回顾性相关分析,随机抽样45例作详细分析.结果①15年间一级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数为295例,后期5年的年均鉴定数比前期10年的上升51%.②鉴定数与定为事故数间无显著相关关系.③门急诊总量达6 860万人次,与医疗事故鉴定数也无相关关系.④抽样调查显示:手术室、急诊室为医疗事故的高发部门.结论 15年来医疗事故鉴定数呈上升趋势,但定为事故的例数与之无关,与医疗业务量也无关.这其中主要有医源性原因和非医源性原因.并对此提出6条对策.
-
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共接收医疗事故争议案143例,鉴定88例.其中23例定为医疗事故,占88例的26.1%.现将鉴定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多项措施将使医疗事故鉴定更加科学、公正.
-
正确引导医疗纠纷走医疗鉴定之路的思考
在当前医院医疗纠纷事件频频出现,患者维权意识增强的情况下,院方在处理纠纷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三条解决途径:其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其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其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院方通常会首选双方协商解决,医患自行协商难以达成的情况下,在这三条途径中,诉讼是有效、根本的解决途径.文章提出引导患方走诉讼途径,通过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鉴定,对医疗纠纷予以定性、定责,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
病理科病理诊断与医疗纠纷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各地医疗纠纷案件显著增多,病理诊断失当而引发针对病理医师的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也有明显上升.因此,了解医疗事故处理的具体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显得十分重要.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制订的病理学<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手册>即将完成和出版.如果病理医技人员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操作和病理诊断,将可大大减少病理诊断失当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下就本人在<条例>颁布后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2个案例做一分析,并谈谈如何避免病理诊断的误诊和一旦涉及医疗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项,供同道参考和指正.
-
一起护理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护理记录是病历资料的内容之一,它能真实地记录对患者进行的护理活动的全过程,它不仅是综合评价护士护理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依据,是护理教学和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还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证据.护理记录意义重大,临床护士应认真、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
医疗改革中护理纠纷的防范对策
备受各界广泛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通过,并将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病人的知情权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作为医疗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护理工作,如何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新条例即将实施的新形势下防范和减少护理纠纷,已成为广大护理工作者关心和思考的话题.本文就护理纠纷防范对策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引起护理工作者的广泛重视.
-
尊重患者权利防范护患纠纷
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据调查上海市5所三级综合性医院1985-1999年医疗事故鉴定数呈上升趋势,后5年的平均鉴定数比前期10年年均上升51%[1],可见医(护)患关系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明确患者享有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大限度地减少护患纠纷,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