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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运用
国内医疗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占据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严重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利益,本文通过对第三方调解模式的探讨,希望建立医患之间的第三者,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妥善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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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抢救价值和需要时法律应赋予医生紧急抢救权
患者具有就医自主权,但当患者和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或者患者神志不清的紧急情况下,但有抢救价值和需要时,笔者认为法律应赋了医生紧急抢救权,并明确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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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协商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医疗事故协商处理协议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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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医疗欠费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在私法领域,当事人的行为若不为法律禁止的话,则双方当事人完全有选择的自由.但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一般认为,医疗行业属于提供"公共召唤"服务的行业,医方则无权拒绝患方的治疗要求.因为医生所承担的是治病救人的职责,若允许医方自由选择患者,那么患者的生命就难以得到保障,故强制缔约是医患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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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人知情同意的调查与分析
知情同意作为一项病人的权利早在二战后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此后,该原则由人体实验研究领域扩大到临床治疗上,并被包括在病人权利中[1].在我国,知情同意或病人知情权也正在受到重视[2].本文结合住院病人知情权的初步调查,探讨病人知情同意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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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主要的权利之一,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医疗领域中的体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这无疑是在保护患者利益方面很大的进步.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当以患者利益大化为终价值目标,并在特殊情况下对其给予适当限制,如当涉及患者自杀目的,或其他非理性的想法而做出危及生命的决定,或患者家属做出的有损于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决定,以及医方对患者进行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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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患者自主决策权的限制
对患者自主决策权的限制表现为:严格审核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强制医疗;保护性医疗;情势之限制(如在患者病情危急需要急救而又无法得到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势下的医师特殊干预权之行使)与公序良俗之限制(如指定某类特殊的群体为器官接受者的捐赠常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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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自治边界
随着《关于椎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推行,家庭医生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家庭医生主要以签约的方式服务居民,该合同是无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在家庭医生服务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意思自治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改善医患双方的关系,创制个性化医疗,但若不加以限制则易导致双方强弱地位固化、医疗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短期失调、税收监管风险和伦理风险的加大.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中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设置债权履行担保、医方缔约选择、约定解除权、合同期限及其他限制等5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