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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医疗损害事件分布特征分析87例
目的 了解天津市2013—2017年外科医疗损害事件分布特征,为提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对策与建议.方法 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对87例外科医疗损害事件的总体情况、医疗损害事件在医患双方的分布特征以及医疗损害后果进行分析.结果 2013—2017年天津市外科医疗损害事件呈快速增长趋势.外科医疗损害事件涉及男性患者多于女性患者,占62.07%,涉及50岁以上的患者占70.11%.外科医疗损害事件高发于三级医疗机构,约占总数的81.61%;市内六区的医疗机构是外科医疗损害事件高发区域,约占总数的74.71%;骨科、普外科、泌尿外科是外科医疗损害的三大高发科室,约占总数77.01%;发生于住院诊疗过程中医疗损害事件约占总数的79.31%.结论 卫生监督应以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内六区医疗机构为重点,医疗机构应对男性和中老年患者予以特别关注,并重点加强重点科室和住院诊疗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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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诉讼案看医疗损害举证
案情回顾:某患者,因胆石症住院手术治疗,术后出现手术切口皮下积液不愈合,后经近两个月换药、抗炎治疗,患者好转出院.此后,患者未再到医方复诊,直至10年后(2012年)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患者自出院后身体一直状况不好,目前已死亡,因院方和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伤害,并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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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用品的"缺陷"和血液制品的"不合格"?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客座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等缺陷产品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进行评判是非做了有关规定.但这也是实践中间争议比较大的法条,下面有请在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具有一定经验的顾加栋主任作一个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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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损害赔付细则和实施方法》的讨论
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新法规应将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医疗事故在内所有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在确立发生医源性疾病、发生类型、损害部位、损害程度和赔付标准方面应有详细的规则和说明;同时还应保证我国患者在使用国外医药产品发生医疗损害后能得到法律支持和帮助.文章还提出损害赔偿范围扩大是为更好的维护患者的就医安全权益,但是赔偿仅靠医院和医务人员,则难以承受也不尽合理,需要建立医疗风险赔偿基金做新法规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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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及医疗事故的界定及概念解析
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注意义务是界定过失的基准.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应当要求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四个要件.医疗事故的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认定行为人的过失,此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应取"中等偏上"标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行为人基于当时的情况,履行了所应履行的具体的结果 预见义务或结果 回避义务,纵使具体的危害仍然发生,也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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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用品的"缺陷"和血液制品的"不合格"?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客座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等缺陷产品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进行评判是非做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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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及医疗事故的界定及概念解析
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注意义务是界定过失的基准.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应当要求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四个要件.医疗事故的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认定行为人的过失,此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应取"中等偏上"标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行为人基于当时的情况,履行了所应履行的具体的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纵使具体的危害仍然发生,也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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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研讨会观点荟萃(四)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如何建构?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客座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仍没有明确解决,此话题上一期王启辉主任已经简要阐述,那么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如何建构呢?由于这个话题实践性比较强,我们还是请王主任深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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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侵权责任法》能否成为维权利器——从"强制干预权"的失范谈起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其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能否解开百姓的维权"困局"?公众对此充满疑问.鉴于此,本文结合近年发生的实际案例,从"强制干预权"问题入手,纠正学界对本法有关条文的错误理解,通过对临床"强制干预权"的学理进行分析,解析现行卫生法律规制中紧急强制干预权的授权规定,并对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的作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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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研讨会观点荟萃(六)医疗机构未来如何管理?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对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我们前面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下面请各位专家结合自身实践对医疗机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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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研究
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和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由医疗损害事件引发的医患矛盾日渐突出,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带来很多困难.为了更好地调整医患关系,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当务之急.2008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共有7种社会普遍关注的侵权责任被纳入草案,单独成章,其中就包括"医疗损害责任".本文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该草案的相关内容,从医疗损害的概念和构成入手,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做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为学者和公众提供相关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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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重视程度的增加,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越来越多地寻求司法救济,医疗纠纷日益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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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患关系紧张看医学人文教育
"医乃仁术",自古以来,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在人们心目中,医生是"悬壶济世"的救命恩人.但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却使医患关系陷入尴尬,医患双方旋即变得怒目相向形同仇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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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产科领域医疗纠纷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引发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1996年-1998年3年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医疗纠纷投诉增长达10倍[1],由医疗纠纷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引起的医疗投诉,在全国消费者投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上位居第5位[1],且正在成倍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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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赔偿之十
以上,我们用两期的篇幅,主要讨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确认了在医疗干预过失和医疗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医疗干预行为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有些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要赔偿呢?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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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抗辩权的使用
近年来,社会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法律缺陷因素等多种因素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发生,面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天价的索赔金额,医方抗辩权使用的时机和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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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例医疗损害审判案件的研究分析
目的 分析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过错.方法 回顾性分析202例医疗损害审判案件的审判要点.结果 医疗机构的过错可分为8项:病情观察不到位;违反谨慎避免义务;违反告知义务;违反病历书写义务;使用药物不规范;未请会诊;人员不具备资质;其他,包括医疗产品责任、不当转诊等.8项过错中,病情观察不到位、违反谨慎避免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为主要过错,3项过错累计占78.15%.结论 提升医务人员法律素养,重塑诊疗思维等,对防范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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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评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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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实施医疗损害鉴定必要性探析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两年来,各地区结合其实际情况,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主体与实施程序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与实践.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特点,并结合具体实施情况,探讨由医学会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对医学会更好的实施医疗损害鉴定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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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抗辩事由的应用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抗辩事由对于划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界限具有重要意义。考察医疗损害抗辩事由的内涵、配置类型与应用法则是探究医疗损害抗辩事由具体应用的前提,而紧急医疗救治、自愿承受风险、患方过错和并发症是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四种典型路径。合法有效地应用医疗损害抗辩事由,需要医疗法务界的学者不断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关法则,法律对各个医疗损害抗辩事由的应用作出精细化的规定,以及司法机构也应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