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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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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所致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初探
文章就院外会诊所致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作初步分析,提出其为共同侵权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讨论了连带责任在院外会诊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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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过错不应替药品生产厂家担责
医生开具药品是诊疗过程中密不可分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诊疗行为的一部分,而医院购进药品增加差价也是执行国家给予弥补支出的政策不是为了获利润,不等同于销售者的地位.笔者认为,按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医院有过错,与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共同侵权,否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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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中伦理审查风险控制探讨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提出,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组长单位对成员单位受试者临床试验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组长单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足额责任保险、国外申办方的国内赔偿代理机构、组长单位作为被保险人、临床试验损害因果鉴定等.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应记载于知情同意书.申办方权益保障包括组长单位伦理及时审查、组长单位主审委员的会前沟通、组长单位伦理委员参加临床试验方案讨论会等.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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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罪莫大焉
沸沸扬扬的"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的终审终于结束,除了对其中一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人的获赔金额做出更正外,其余基本上维持了原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中山三院")等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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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的心理探密
发生安全事故时,常常会有如下的心理活动:(1)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过多强调作业操作失误而忽视对管理责任的追究,尤其出现工亡事故,常常将责任归结与工亡者自身的操作问题,而使相应的管理连带责任疏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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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信息学杂志》版权声明
(1)作者所投稿件无“抄袭”、“剽窃”、“一稿两投或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署名无异议,不涉及保密与知识产权的侵权等问题,文责自负。对于因上述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完全由全体署名作者负责,无需编辑部承担连带责任。(2)来稿刊用后,该稿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出版在内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翻译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转让给《医学信息学杂志》编辑部。除以纸载体形式出版外,本刊有权以光盘、网络期刊等其他方式刊登文稿,本刊已加入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邮阅读网。(3)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不再另行发放。作者如不同意文章入编,投稿时敬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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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法律责任初探
<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入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