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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的订立、效力及终止
把医疗合同分为普通门诊合同、急诊合同和住院合同三类,探讨其订立过程的特点,论述了医疗合同的生效、无效、撤销,分析了医疗合同的终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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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方违约责任的形态和种类
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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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医疗合同减少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全国范围内的医疗纠纷的数量呈不同程度的上升和增长;而医疗纠纷发生的范围之广、种类之多、速度之快也令人始料不及.过去发生医疗纠纷一般都有明显的医疗事件,而现今医疗纠纷发生前往往没有明显征兆,一些与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纠纷增加明显.主要表现在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尊重其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效果不满意时认为医院存在欺骗,从而诱发了医疗纠纷;此外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了一些与治疗无关的事件,如患者财物丢失、隐私权受到侵犯、病历丢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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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之法律探讨
近年来,健康体检蓬勃发展,在推进国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相关法律理念和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以健康体检为对象,首先对其医学本质进行了阐释,揭示其"早期启动疾病诊断进程"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健康体检活动属于"特殊医疗合同"的法律本质,具体分析阐述了健康体检合同与一般医疗合同的区别.后,从准确进行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和内部流程组织、明确健康体检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阐述了准确认识健康体检的医学和法律本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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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类型的思考
根据医患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不同,可将医患法律关系分为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关系以及强制医疗关系3种.其中医疗合同关系和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强制医疗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本文从民法和行政法原理入手,对3种不同类型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特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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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常见的医患法律关系就是医疗合同关系,廓清医疗合同的性质、特点及成立,是界定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恰当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明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起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往往还存在一定模糊认识,从而影响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和医患关系的改善.本文从民法和合同法原理入手,深入探究医疗合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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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的若干问题
医患关系的龃龉之根源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长期误解.随着相互参与型医患关系的确立,立法的配套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文章旨在分析医患关系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对医疗合同的制度设计,为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以期能对医疗纠纷进行本源性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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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引发问题的探讨
以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为背景,分析了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反应与理论上争议,比较系统地对国外医疗事故立法进行了归纳,并根据医疗合同的性质提出了新的观点,即医疗合同应该分成三个阶段:门诊诊断治疗合同、急诊诊断治疗合同、入院诊断治疗合同.还据此对政府、社会、医疗行为提供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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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引发问题的探讨
以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为背景,分析了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反应与理论上争议,比较系统地对国外医疗事故立法进行了归纳,并根据医疗合同的性质提出了新的观点,即医疗合同应该分成三个阶段:门诊诊断治疗合同、急诊诊断治疗合同、入院诊断治疗合同.还据此对政府、社会、医疗行为提供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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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目的是使事实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缔结合同,终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强制缔约应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普遍义务,医疗机构违反此项义务,不仅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完善医疗机构强制律约义务的法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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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合同的附合化及其规制
医疗合同的附合化主要表现为患者对医疗机构意志的附合化;这种现象是经济与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克服医疗合同附合化的关键在于立法规制,将医疗合同直接纳入<合同法>是现实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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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活动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我国法律对医事主体设定的先导义务原则是由其业务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从事医事行为成为医事主体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先导性、医疗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生;医疗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过错责任,一般都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应当负法律责任,它并不是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只要有过错就可以提起诉讼;医疗合同涉及的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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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发展趋势看医疗合同的特性
医疗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从合同法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表现在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的影响,考察医疗合同的种种特征,不难发现这种趋势在医疗合同上的体现,从而有必要站在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高度把握医疗合同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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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医疗合同以缓解医疗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除了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医患合同而提起合同之诉,因此完善医疗合同有助于医患双方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对医疗合同立法意义的把握,试图从完善医疗合同制度的角度,为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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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正在飞速增加,医患关系已成为普遍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而且紧迫.然而由于我国医务法律立法迟滞,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法律上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在法学界和医学界都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的核心问题便是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这又取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本文在分析揭示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基础上,论证了对医患关系予以专门立法,以便归纳出更为合理、公正的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和依据,终达到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的目的,以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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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典型化及其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法律意义
医患法律关系的本质通常表现为医疗合同关系,而中国的立法中没有将其规定为典型合同.医疗合同典型化对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值此制定民法典之机,应将医疗合同在合同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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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浅析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之间融洽的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矛盾升级,诉诸法律.为缓解医患矛盾,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重新认识,从法制方面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显得刻不容缓.医患之间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成立.笔者就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以及医方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面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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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其特殊性
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又具有特殊性.提出正视医患合同的特殊性是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基础,并就此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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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其特殊性
该文论述了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又具有特殊性.该文提出正视医患合同的特殊性是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基础,并就此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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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医疗免责条款是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医方未来医疗责任的条款.它的存在有其法理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基础,因而我们所要控制的不应该是医疗免责条款的本身而是医疗免责条款中不合理的内容.通过制定专门的"医疗合同法"或者在《合同法》中列出医疗合同专章,并在其中对医疗免责条款的订入和效力判定做出详细的规制,既可以避免触犯到法律的普遍性问题,又可以充分考虑医疗免责条款的特殊性,是一种可取的立法体例.立法内容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并对《合同法》第53条做出限制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