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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致死的法医学分析
近年来,颅脑创伤已成为发达国家伤病致死的首位原因[1]。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颅脑创伤的发生率、致残率和死亡率也逐年增加。有资料显示,当今中国颅脑损伤的发病率已达到100/10万,其中重型颅脑损伤占颅脑损伤的20%左右[2]。这使得颅脑损伤鉴定成为了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情形。目前,颅脑损伤是法医鉴定中常见的死亡原因之一,其中机械性颅脑损伤是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由于人类的脑部是全身重要的中枢器官,他控制着人体的各种高级指令和反射活动,加上脑部结构的复杂性,这让头部成为了刑事案件中遭受打击的首选部位,同时也是其他事件中暴力损伤容易产生的部位。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各类纠纷频繁发生,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案件不断上升,涉及
的人身伤害案件也不断增加,导致法医临床鉴定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人身伤害案件中头部打击首当其冲[3-4]。 -
临床医生不宜兼职搞法医学鉴定
在我国法医学鉴定处于机构分散重叠、急需改革的无序状态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又新增加了医学鉴定机构,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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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创口造作伤2例
人身伤害案件是广大基层公安机关经常遇到的,受害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不惜使用违法的手段来干扰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造作伤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作者在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遇到两例造作伤的案例,现介绍如下,与同行共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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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损伤鉴定中复查X线片必要性的探讨
在当前社会,各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比较高,人身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医损伤鉴定工作日益繁重,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感到影像学检查在伤情鉴定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其中X线检查是其主要内容,本文通过90例分析复查X线片的情况及其在活体损伤鉴定中所起的作用,探讨鉴定时复查X线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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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与赔偿的法医学界定
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剂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开创了人身伤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在随后的审判实践中,全国对人身伤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已有十余案判例,赔偿数额悬殊较大,究竟哪些人身伤害案件应将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审判人员很难掌握,笔者就此略述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