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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家型法医是否可以出庭对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所以非专家型法医不能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笔者认为,目前非专家型法医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其他法医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