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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面对的法条困惑

    作者:王宇飞

    笔者在十多年的法医鉴定工作中,发现一些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大家交流并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和解决.1 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造成的不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例如:甲饮酒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将乙撞成肢体骨折,甲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1990年出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乙进行即时鉴定只能构成轻伤,甲的饮酒或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或第九十九条仅能处以罚款或是拘留十五天,十五天后公安机关对甲将无任何约束措施,甲完全可以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而乙作为受伤的个体,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要承担至少2~3万元左右的医疗和其他损失费用.根据法医学的判断标准,乙的鉴定时间应该是在伤后3-6个月,此时即使乙已经完全康复,再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经济损失恐怕很是要费一番周折.如果乙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数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甲的失控而无法得到赔偿,加之其身体损伤带来的巨大痛苦,其心理上一定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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