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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医疗纠纷诉讼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像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时给医疗行业带来直接而强烈的震撼,但是对于<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诉讼,存在不同的解读.我们结合我国医疗行业现状和司法审判实践, 分析<解释>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弊端,认为该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医疗纠纷诉讼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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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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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医疗行业的影响及医疗行业的对策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预计将引起医疗纠纷诉讼大量增加,且多以医疗侵权为诉因,医疗机构的赔偿费用也会大幅上升.医疗行业应从减少医疗过失,改善医患关系,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加以应对.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医疗行业 影响 对策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的影响及对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作者分析其特点以及该解释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对医疗机构的影响,认为该解释将导致医疗纠纷和诉讼增加,而且纠纷标底增加,但是它限制高额赔偿的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医疗机构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全员法律意识,提高注意义务,避免医疗损害发生,完善保险制度是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