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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必须防患于未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暂行规定")[1] 已于2011年4 月1 日施行,卫生部于2002 年印发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 同时废止.时隔近9 年,卫生部2 次对医疗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视.本文认为,新出台的规定主要有两大亮点:第一,"新暂行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不良医疗事件收集的重要性,从而为发现和解决医疗系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法;第二,"新暂行规定"在概念界定、操作流程、报告工具及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此外,要保障医疗安全和实现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本文提出了使用现代管理工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总而言之,"新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医疗安全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保障,也必将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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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依照本条例,于5月份开始启动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对患精神疾病的人员从就诊到康复的过程向疾控中心进行周报告,旨在对患者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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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防护体系缺陷及其重建中的政府责任
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公共卫生的政策法规,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从政府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信息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等几个方面对现行应急处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防治传染性疾病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法规的出台是否就可以避免类似的危机,还值得怀疑.确切地说,我国发生非典危机,主要原因不是缺乏法制法规的问题,而是在有法不依和决策失误等情况下,公共卫生防护体系信息失灵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公共卫生防护体系和政府在其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