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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齐齐哈尔市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前是635家,存在的问题为"三乱"、"四差",即:进货渠道乱、质量验收台帐乱、药品摆放乱;卫生条件差、仓储设施差、软件管理差、营业员素质差.通过GSP认证的305家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基本达到了提高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但也有少部分企业以应付检查为目的,没有保持认证时的系统化管理,出现反弹现象.所以,加强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势在必行.本文对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应注意的问题阐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