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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之我见
2001年12月21日,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33号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以下8类案件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也称由被告举证或举证倒置):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②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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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类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医院法律责任探讨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临床上医疗器械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医患双方因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发生纠纷,患方提起民事赔偿的诉求也不断增多.本文试就如何妥善处理植入类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医院法律责任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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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定
通说认为医疗事故有4项构成要件:主体必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一般将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称为医疗过失,少数学者称为医疗过错,其实不妥,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2]是过失一词的上位概念,范围比过失广.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3]但是如何判定医疗过失,<条例>未予说明.笔者就医疗过失的判定作一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