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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和对策
阐述了由于医学领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医疗技术发展存在局限性;患者方不配合诊治,医患关系脱离后,中间过程难以查证;患者方隐瞒病史或已方过错的事实等原因,医院在医事诉讼案中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将面临较大难度.提出了在此情况下,医院应采取加强法制知识的学习,遵循"循证医学",记录和保存详尽的病案资料及无过错举证资料,以制度和常规作为医疗行为准则,加强学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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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简称<解释>)的第8类医事诉讼案件作出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它违背了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与医疗行为的特殊规则与原则[1],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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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之我见
2001年12月21日,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33号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以下8类案件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也称由被告举证或举证倒置):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②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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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在医疗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符号、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无疑是一种重要的书证.特别是从2002年4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指出,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院方举证说明医疗过程有无过错,而医院举证的重要资料便是病历,病案作为医疗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其中任何记录和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处理类纠纷的证据.可见,病历作为重要证据在医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本文从分析病历作为法律文书证据作用开始,进一步阐述加强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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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医事诉讼新动向(2001~2010年)
一、案件审理期限明显缩短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人权思潮的影响,日本的医事纷争呈现急增态势,但这在日本审判机关似乎并未出现类似美国法院案件积压如山的现象(尤其21世纪以来,如图1).这与日本的"和为贵"文化传统以及裁判外纷争解决手段的运用①、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建立②和医事诉讼体制的改革等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