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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肿瘤病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探讨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恶性肿瘤漏诊、误诊及延误诊断医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越来越多.在有关肿瘤疾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践中,如何把握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存在的过失行为、患者的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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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费用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将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了举证倒置的范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要确定3个方面的事实,即: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病员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行为所致.就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和其医护人员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及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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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干预行为·患者的物权与医疗纠纷(六)
医疗干预过失行为除对患者的人身权造成损害以外,也可以损及患者的物权,它包括使患者的金钱、特殊财物造成的损害.干预过失行为可以造成患者财产权损害或身体权损害不难理解,但由于医疗干预行为过失造成的"特殊物"物权的损害就不容易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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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干预医疗的过失行为与医疗纠纷之七
医疗纠纷的发生,体现着医患关系紧张,它是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音符.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可能源于医生,也可能源于患者.以上数期,我们主要讨论了医疗纠纷形成过程中医务人员医疗干预行为过失的因素.本节我们讨论医疗纠纷形成的另一重要因素——患者干预医疗的过失行为.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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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干预过失行为的认定之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必备要件是医疗干预过失、医疗损害事实和医疗干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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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实习护生法律知识宣教的探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病人的价值观念、健康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护理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护患矛盾日趋突出,护患纠纷的发生近年呈逐步上升趋势[1].实习护生作为临床特殊的群体,在传统的护理学课程体系中,有关的法律知识内容较少,而临床实习时一定会遇到独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一时粗心或遗忘造成过失行为、护理记录不确切等.因此,临床教学中要加强护生安全意识的培养.现就我科培养护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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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及其按原因力比例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
案情简介:2002年9月30日,原告某某入住二甲A医院准备分娩.当晚,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半小时后死亡.2003年2月21日,B医学会鉴定:剖宫产臀位助娩时操作不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过失行为与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轻微责任.200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9213.8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年4月7日庭审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坚持原诉求.同年4月27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8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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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护理差错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护理差错是指执业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因责任不强,粗心大意,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或技术水平低,而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过失行为,包括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1].笔者对本院2009年1-12月份102例护理差错进行调查,利用归因法进行统计学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有效降低了护理差错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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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的"错误"问题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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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年资护士发生护理缺陷的原因剖析与对策
护理缺陷是在护理活动中出现的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失误.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它包括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生损害的医疗事故、护理差错、护理纠纷及护理缺点.本研究通过对108起护理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低年资护士是发生护理缺陷高危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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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见诸行动
在本书所谈到的所有临床慨念中,见诸行动可能是自从弗洛伊德首次介绍它以来意义涵盖面广、变化多的词汇.对于由此引起的混乱,布鲁斯评论说:“因为被广泛引用和意义繁多,见诸行动这一概念已经不堪重负.较为简洁的定义是,见诸行动是在精神分析过程中被察觉到的、合理的、可分析的阻抗的一种放大的形式,用以协调过失行为和其它各种病理的、冲动的行为,这是该概念在意义上扩张的转折点.我想(或者说我正在)在一个意义丰富的概念之下探索,渴望发现一处空旷的地方,以获得更加广阔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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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定
通说认为医疗事故有4项构成要件:主体必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一般将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称为医疗过失,少数学者称为医疗过错,其实不妥,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2]是过失一词的上位概念,范围比过失广.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3]但是如何判定医疗过失,<条例>未予说明.笔者就医疗过失的判定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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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例护理缺陷高发时段分析与安全管理
护理缺陷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护理过失行为.而护理缺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临床护理质量,甚至于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作为临床护理管理者,应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护理缺陷,查找原因,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从而提高护理工作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本文对2006年我科发生的护理缺陷进行不同时段分析,并提出安全管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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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引发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因药品引起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对其药品使用、发放、调配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临床上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使用过失行为并不鲜见,如因误诊、漏诊而引起药物误用,对有禁忌症须慎用药物的患者用错药,对应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未做过敏试验直接用药,未按药物使用规定或用药规则用药,违反配伍禁忌用药,对小儿或老人用药剂量错误,内服药外用药错用,药品发生变质未被发现而错配发药,医师处方错误配药时未被纠正,发药时未向病患者交待清楚而发生错误用药,等等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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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面临的法律风险
医疗服务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职业,与一般服务性行业性质截然不同,医院一旦有过失行为,不但会造成病人的经济损失,重要的是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形成医疗纠纷.轻者能协商解决,重者进行司法诉讼,更有甚者,大闹、恶攻医院,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务人员也因此身心受创.为此,总结我们在医疗过程中常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此自律及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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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
近年来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热点,医疗投诉仅次于产品质量投诉而位居第二位.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然采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中医疗事故的认定关键在于医护人员的有无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办法>所规定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这种鉴定结果很难反映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实际损害程度,有时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其后果程度未达到<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的程度,因而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也不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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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与误治的法医学思考
有关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及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引起了医学、法学及法医学专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医疗纠纷中,病人及家属常以医务人员误诊误治为理由,对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误诊误治是由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过失行为直接所致,并且由此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则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明确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误诊和误治,以及这些误诊和误治是否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本文仅从审判的需要和技术的角度谈谈医疗纠纷中有关误诊误治的法医学鉴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