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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职业病防治法迎接职业卫生国际化挑战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几代职业卫生工作者和亿万劳动者所企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经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法,是近年继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之后,又一部以保护人民健康为主要宗旨的国家法律,其出台和施行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国劳动者的关怀,也是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其深远意义已远远超出职业卫生工作和职业医学发展的本身,对我国建成法制化国家的依法治国进程将起积极推动作用,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地健康、快速发展,在多个方面起到法律保障作用,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也将起到关键作用,这也是对21世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国际化的挑战作出的积极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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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及应用
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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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规范是<职业病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来势猛、危害大,所以需要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减轻因事故造成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提供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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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作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大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由以往行政管理正式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标志我国职业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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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泽民主席当日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切身利益,是促进中国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一件大事,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15、17、18、20、24、26、31、32、39、65、72、73、74条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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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业病防治法的时代特征
<职业病防治法>是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时代特征,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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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目的是识别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确定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效果,为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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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1996-2007年职业卫生处罚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标志着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法制化管理道路上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它也对上海市宝山区在控制职业病危害、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提高宝山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对宝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后12年中516件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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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强化落实,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解读
为配合2011年12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第二季度发布了第47~51号总局令及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文,具体如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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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浅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在职业健康领域,目前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特别是2009年的“开胸验肺”事件及2011年的“毒苹果”事件,更是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到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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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员工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解读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职业病定义(范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对维护职工权益、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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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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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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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病诊断投诉案例引起的相关问题思考
通过一起职业病诊断投诉案例分析,从职业病诊断受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费用承担、职业病诊断资料提供等方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存在的一些新问题需要关注,希望能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更加明确相关条文,使职业卫生监督人员能更好运用法律,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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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重复报告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目的]分析疑似职业病重复报告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思路与方案.[方法]回顾几起疑似职业病重复报告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结果]疑似职业病重复报告问题不宜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理,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医疗卫生机构或同一医疗卫生机构不同时间发现同一疑似职业病病例时,建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分别履行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义务.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发现与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因素无关的疑似职业病,建议按照门诊治疗来源的疑似职业病处理,并报告(告知)原致害用人单位更合适.[结论]对医疗卫生机构而言,应依法依规履行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义务;在职业病政策的顶层设计中,应考虑进一步修订完善“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并加快出台与时俱进的疑似职业病报告相关管理办法,从而为保障疑似职业病患者权利,开展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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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职业卫生服务
该文阐述了职业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以及意义,以期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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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2008年,各地根据我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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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启后与时俱进——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新调整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即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4月18日原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1].作为职业卫生工作者,详读新分类目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后,感触良多,它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推陈出新的时代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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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解读我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为了控制职业危害,有效地防治职业病做出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当日江泽民主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60号主席令:"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表明了在21世纪所发生的职业病有法可依,根据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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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分析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我市职业病的发生及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杭州市于2006年建立并开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网络直报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