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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与保存期的不同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食品保质期和食品保存期分别是食品卫生法试行期间和正式实施期间食品标签及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的重要内容,是有效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信息要素,也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商品质量的不可或缺的契约凭证;更重要的是,它们还分别是各级监督机构在前、后两个不同执法阶段据此作出相关卫生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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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中选择性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食品卫生法中有不少选择性条款,其对于整个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有不容小视的作用和意义.毫无疑问,这类条款具有许多优点,它可以包含更丰富的内容,且使意义更完全,在实际作执法判断时较灵活,也更有针对性,如使用得当,会发挥很大的效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它们也有自己的特点.有些同志由于忽视或误解了这一情况,没有考虑到这类条款所涉及的内容特点和词语结构的特殊性,往往简单地把它们作为一般性条款,并由此作出了不正确的判断和不当的卫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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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监督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来加以证明。行政诉讼法的责任与刑事、民事诉讼法显著不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明确要求卫生监督部门,一是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二是要切实抓住举证的内容,如证据和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卫生监督部门的举证责任关系到行政诉讼的胜败。现就举证责任的主体的法定性、举证责任的确定性和举证责任的时间性浅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