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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监督中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目前,对于行政强制没有形成较一致的理论体系,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在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强制权设置不够明确,执行时发现没有可遵循的强制执行程序,这就迫使执法人员只能通过摸索来执行行政强制,这就会造成一定负面效果:一方面,执法人员为了避免违法执法而畏首畏尾,进而减弱了行政强制的强制力,降低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过于追求行政强制效果,势必会造成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侵犯,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也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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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施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探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已经向着以政事分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开展监督、执法转移,卫生行业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转移到全行业法制管理的轨道上来.由于受当前卫生执法体制存在的执法主体与队伍分离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卫生行政机关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卫生防疫站行使部分行政监督职权,但实施具体行为的卫生防疫站政事职能不分,依法行政与经济效益这个天秤难以平衡或更多地倾向于经济效益.越权执法、"暗箱"执法、违法执法等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黄石市卫生局于2000年6月制定了"黄石市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黄石市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等相关文件,旨在规范具体行政执法、稽查、审批等行为.通过一年来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