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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卖淫嫖娼的法律分析
对卖淫嫖娼查禁不力源于对其危害认识不足、法律责任失当及执法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原因,应对的策略应该基于如何影响人们的认识、如何确定适当的法律责任及如何有效执法来展开.对卖淫嫖娼专项整治不失为现有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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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法律责任的构成
误诊,不仅在临床实践中频频发生,即使在查阅医学文献时它也经常不失时机地跃人眼帘.这个古老而难缠的问题,原本是羁绊医生在科学探索道路上艰难前行的绞索,而如今又增添了新的功能,演变成为促使患者追究医疗法律责任时浅显易懂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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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Ⅳ.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二)
一、单一式因果关系单一式因果关系又称一因一果关系,其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单独存在并成为引起不良后果的惟一原因,其中既无中介因素参与,且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在时间、空间上都很接近,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该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都相对直观,二者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使其在医疗纠纷判定中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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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损害中血站的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
随着临床输血的广泛应用,由输血导致损害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本文介绍了输血损害的常见表现、原因和赔偿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探讨了血站加强血液安全建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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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浅析医疗纠纷的防范
2001年12月6日,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1月6日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但无论是法律规范可操作性还是司法实践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其中对医疗机构而言,有许多不利地方,应当引起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现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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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医疗机构场所出租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非法医疗机构的存在,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影响国家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以租赁房屋为主,如果能够让出租人拒绝租赁房屋给承租人用于开办非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就会无藏身之所、无立足之地,卫生部门的查处取缔则能起到事半功倍、釜底抽薪的效果.由于租赁双方利益相关,出租人不但把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还往往为起提供支持、帮助、庇护,甚至阻挠查处,妨碍执法.这也是卫生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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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长期医嘱执行单的护理体会
医嘱是护士对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的依据,长期医嘱单的执行保证了医嘱的准确落实,明确了医嘱执行中的法律责任,起到了规范护士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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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的临床试验保险设置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研究日本临床试验保险的相关法律要求与现有的保险产品情况,为我国临床试验保险法律制度及保险产品设计提供参考.以日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对比研究,梳理日本法律得出日本对临床试验保险的法律要求、申办者应负的法律责任、现有的临床试验保险产品的相关经验.日本法律要求临床试验申办者必须为受试者准备临床试验保险.申办者除存在过错时需承担赔偿责任外,无过错时亦应承担道义上的补偿责任,并有专门的行业指导原则做规范.日本的临床保险产品严格依照法律,设计了涵盖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组合式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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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中申办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研究
申办者(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临床试验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监查者,是药物临床试验中重要的主体之一,是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履行将对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试验数据真实有效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以申办者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明确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应当履行的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申办者与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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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所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问题的浅见
国家颁布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中,对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有的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有的制度则要求各所补充制定,执行起来有可能不规范。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每一项检验都承担着严肃的法律责任。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是实现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科学、公正、优质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证。微生物实验室亦不例外。但在药检所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中对微生物实验室检查指导较少。正如美国FDA药品质量控制微生物实验室检查指南前言中指出的,“FDA《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指南》主要涉及对药品化学分析实验室检查方面的问题,对微生物实验室的检查仅提供了十分有限的指导”。我们认为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应包括: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设施(无菌室、灭菌器等)和环境、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是否规范,也是基本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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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识缺陷法律问题研究
目的:提出完善药品标识缺陷相关法律的建议,为我国药品标识管理提供参考。方法查阅国内外相关法律文件,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讨论药品标识管理方式。结果与结论我国应逐步强化药品标识监管,明确药品标识缺陷定义、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等条款,出台更加细节化的法律文件指导,为企业药品标识撰写和修订提供依据,使药品能够安全、有效、科学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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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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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责任调整角度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风险分担机制
本文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涉及的法律责任设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行政责设定缺乏上位法支撑,强制性低,而民事责任设定分散复杂难以操作.对此,应从结果控制角度调整药品不良反应涉及的行政责任条款,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上强化企业的调查和预见义务;调整产品缺陷的界定条款以适应合格药品造成不良反应损害的民事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实现惩罚、遏制、激励三重功能;从产品责任、补偿制度立法和保险三方面建立药品安全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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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药品损害赔偿责任立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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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对策
药品不良反应(ADR)及引起的用药安全性问题已构成威胁健康的大问题.但是,ADR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法律问题,是否承当法律责任,谁来承担?ADR的受害人是否需要救济,已经成为困扰全社会的问题.本文对ADR引起的的药物纠纷、法律责任及对策进行阐述,建议我国应遵循国际惯例,积极建立符合国情的ADR损害补偿和救济制度,由企业、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承受ADR之害,对ADR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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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许可证药店再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问题的探讨
目的 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药品零售企业,被注销许可证后能否再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问题进行探讨.方法 引用相关案例,比较分析《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资格限制务件存在的漏洞.结果与结论 在下一轮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应对相关条款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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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商业属性及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是具有公益性及社会福利性的事业团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医药体制的变革,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如何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依法治药,是摆在药品监督管理者面前尚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笔者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商业属性及它是否属于销售行为;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管见,试图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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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设置的理论分析
药品不良反应在本质上是合格药品存在的特殊缺陷导致的复杂后果.通过恰到好处的法律责任设置,可以既保护新药创新的积极性,又能促使生产者在药品上市前研究及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中认真对待药品研制设计缺陷,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根据药品生产者存在的过错程度,其法律责任设置可以从低限度的补偿责任、一般赔偿责任到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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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体系相关问题及对策初探
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体系是目前上市药品再评价的重要渠道;现存的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体系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包括评价主体任职资格的缺陷、评价客体难以把握以及药品不良反应责任承担等问题.据此,我国有必要完善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体系,建立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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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部门及时了解药品标准的必要性
药品的质量标准是药品检验的依据,如何正确执行药品质量标准是药品检验部门能否正确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基础.新的<药品管理法>已经开始实施,药检部门不能正确出具检验报告书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及时掌握并正确使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对于药检部门将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