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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公正性不足,鉴定主体范围过于局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为此要建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医疗过错鉴定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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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探索与建议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有所不同,在厘清赔偿责任时通常需要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临床专家、法医进行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组织形式、鉴定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注重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尚未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没有明确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需要注册登记,使得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出现二元化现象。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虽然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但没有解决鉴定机制上的二元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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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事故之九
通过上一期的讨论,我们知道: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点讨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首要要件--医疗干预行为过失的认定问题.认识到判定医疗干预行为的正确与否,必须从科学的原理出发,依据专业知识,对医疗干预行为进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的综合评价,不可偏颇.医疗干预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存在医疗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干预存在行为过失,也存在医疗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是医疗事故吗?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医疗损害后果呢?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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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执业状态选择:职业化抑或兼职化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存在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这造成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混乱,因而成了法律界难以解决而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并不具有互补性,因而不可能将两种鉴定模式做简单融合.对司法鉴定人管理实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构建包含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任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模式,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实行兼职化管理,由医学会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直接管理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管理模式,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二元化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