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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专科医院患者入院情况调查分析
目的:了解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方式.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在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精神科封闭式管理病房进行调查,了解精神疾病患者入院时的相关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129名住院患者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占79.8%,88名为反复住院的患者,被家属哄骗入院的比例为61.2%,强制入院的比例为30.3%,入院时危险性评估为0级的占30.2%,3级以上的占18.6%;危险性评估越高的患者被强制入院的比例越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科封闭式管理病房接受治疗的患者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多数被送住院者是以非自愿住院的形式入院的,这就涉及被送住院者、亲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权益,目前急需国家的法律保障,明确非自愿医疗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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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中的小限制原则
小限制原则作为英关法中的一项宪法原则,强调政府对个人权利的干预或限制应选择侵害程度小或限制性小的手段.具体到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治疗,则要求只有在没有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替代措施时,方可对患者采取非自愿治疗,并确保患者能够在小限制的环境下接受治疗.作为《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所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小限制原则对我国精神医疗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应将该原则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入院和治疗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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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心理护理干预在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目的 探讨综合心理护理干预在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中的干预效果.方法 选取2014年1月~2017年1月广州市强制医疗所住院的100例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按照人所顺序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各50例.对照组给予常规药物对症治疗及健康宣教,观察组在对照组护理基础上根据患者的心理、经济、知识水平等进行针对性的综合心理护理干预.采用Krawiecka症状量表、SCL-90症状自评量表、SF-36量表对两组患者的精神症状、心理、生活质量进行测评,观察两组的护理干预效果.结果 两组患者干预后的Krawiecka评分均明显低于干预前,且观察组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干预前的SCL-90各因子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观察组的SCL-90各因子评分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SF-36量表各项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通过有效而全面的综合心理护理干预,能够帮助患者摆脱肇事肇祸时的负疚感,减轻不良情绪,有助于病情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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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病耻感及相关因素研究
目的 探讨我院强制医疗所中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病耻感的发生率及其相关因素.方法 选取2016年3~11月在我院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诊断标准的20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采用自编的调查表、贬低-歧视感知量表、世界卫生组织生存质量测定量表简表对家属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按年来计算)、个人收入(3000元为截点)、居住地等人口学一般资料、病耻感、生活质量、自杀企图及失眠进行评定.结果 实际收集资料198例,应答率为98.2%.62.1%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属存在病耻感.与病耻感组比较,非病耻感组在城市居住人口更多(x2=1 0.377,P=0.001)、有更高的生活质量(t=18.883,P=0.02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相反,病耻感组较非病耻感组,文化程度(t=7.101,P=0.0001)和收入高(x2=13.067,P=0.0001),且存在失眠(x2=15.647,P=0.0001)和自杀企图者(x2=4.548,P=0.033)更多,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文化程度、月收入、存在失眠和自杀企图的家属与病耻感成正相关.结论 病耻感存在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达半数以上.另外,受教育程度高、高收入、存在失眠和自杀企图的患者家属更易产生病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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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类型的思考
根据医患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不同,可将医患法律关系分为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关系以及强制医疗关系3种.其中医疗合同关系和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强制医疗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本文从民法和行政法原理入手,对3种不同类型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特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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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现象的解构与消弭
“被精神病”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基本人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的泛滥、权利的漠置、程序的单一和监督的缺失.要根治这一现象,必须尽快加强法制建设和程序完善,加强事前鉴定和事后监督,加强异议申诉和司法救济,完善精神卫生统一立法,有效监督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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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权益视野下计划疫苗损害责任之探析
为了促进计划疫苗损害救济的实现,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基于法的规范分析,计划疫苗预防接种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接种单位在履行预防接种职责时,如果造成了受种者损害,其损害赔偿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计划疫苗预防接种行政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预防接种行为中的侵权主体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有违法的预防接种行为、有预防接种法律损害事实、预防接种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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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对“被精神病”现象规制之评析
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再次诊断和鉴定等程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严格规范强制送治主体,细化送治程序;重新确立精神障碍诊断权及宣告权的行使主体;完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及强制住院患者的出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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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台湾地区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医疗之比较研究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易遭受他人的侵害,同时其有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为维护本人和他人权利,有必要对其实施特殊的措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规定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住院医疗措施,但二者在强制医疗的对象、程序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大陆强制医疗采取的是行政程序,而台湾地区是“准司法程序”,其强制医疗决定由第三方作出.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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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视角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范式探析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刑法实体法依据只有总则第十八条,实践中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并无统一标准而适用各异.保安处分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接受和适用的一种方法,从保安处分理论之本意出发,应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重塑保安处分视角中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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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的立法规制
对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问题予以规制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难题之一.全面解析现行法规关于非自愿住院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仅可以为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素材,而且有助于避免各部门法之间、上一层次的立法与下一层次的冲突,实现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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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例违法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后情况调查
目的:了解违法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后在社区的情况,探讨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影响因素。方法对7家安康医院2001年1月~2010年12月强制医疗后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用自拟问卷进行随访,主要内容包括再次违法情况、人口学特征、疾病情况和社区情况等。其中,未再次违法者为对照组,研究组为再次违法者(简称为重复违法者)。结果605例患者完成随访调查表的填写,其中56例(9.3%)患者出现再次违法行为。两组患者出院后的服药情况、出院后病情、是否有监护人和与家人的关系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对照组患者服药依从性更好、病情稳定、有监护人陪伴、与家人关系更加和睦。多因素分析中,既往住院次数、出院后的病情、出院后服药情况和与家人的关系进入回归方程。结论既往住院次数、出院后的病情、出院后服药情况和与家人的关系是强制医疗后出现重复违法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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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关系的法律思考
当前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国内学术界多数学者的观点倾向于其为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受民法调整.笔者对此较为赞同,但在民法之外,确实还存在着一部分行政法律调整的强制医疗关系.对这种国家、医疗机构、患者三方参与下的强制医疗关系进行法律上的探讨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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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
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供同道参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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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例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特征分析
目的:了解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的相关特征,为制定干预和治疗措施提供依据。方法自制调查表对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126例强制医疗精神病住院患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126例强制医疗患者主要为精神分裂症64例(50.79%)、旅途性精神病12例(9.52%)和精神发育迟滞9例(7.14%)。根据犯罪是否涉及人身伤害分为严重犯罪组87例(69.05%)和一般犯罪组39例(30.95)%,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和病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 P >0.05),文化程度、籍贯、发病次数、治疗情况和服药依从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 P <0.05)。结论杭州市强制医疗精神患者主要为外地流动、多次发病、发病未及时治疗和服药依从性较差患者,应对高危精神病患者进行早期干预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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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
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修改部分,相关法律也对此做了完善,但在实际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由于精神病鉴定的主观性较强,使得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精神病鉴定启动难、容易重复鉴定、结论不一致和鉴定意见质证难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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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医患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而在医患之间发生,医方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医患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廓清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明晰医患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理顺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点,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医患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目前,还有人对这一问题存在模糊认识,从而影响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和医患关系的改善.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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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制与完善
2012年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章就"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填补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缺乏程序性规定的空白.笔者主要结合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和2012年10月26日通过的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程序规制、制度完善等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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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权利的救济
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刑法中规定的强制医疗实体问题程序化,使强制医疗的实施有章可循;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申请复议、申请解除、检察机关监督等相应的救济途径.但立法机关选择的是一种渐进式的实践探索路径,程序的设计较为粗糙,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和鉴定期间均存在救济缺失,申请复议的有效性也缺乏保障.对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申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抗告、对强制医疗决定进行上诉等救济方式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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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例因强制医疗及相关原因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护理
总结新修《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本医院依法收治的30例因强制医疗、暴力行为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等原因,而住院的精神病患者护理体会。执行精神专科护理,重点把好入院关,进行全面的入院护理体检和法律文书的查验;配合公、检、法的案件处理进程,开展阶段性的心理护理;开展法律法规教育,促进患者对强制医疗和自身权益维护的认识。30例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继续执行强制医疗的16例,病情康复变更强制措施的9例,出院5例。认为对待此类患者,需要将专科护理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以切实维护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