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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后,双方的认识差距往往很大,对于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此时由第三方来对这一问题进行鉴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由于这一问题的专业性,决定了这一问题只能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在我国以往实行的是单一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模式,随着司法的改革,目前也出现了法院主持下的法医鉴定模式.让我们先来看看通常采用的鉴定模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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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十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因素的回顾性研究
由于医学和医疗行为存在的高度专业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鉴定就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基础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果[1]。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论既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例的重要证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份针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在细致分析两者的程序细节后提出严谨的鉴定程序、专业技术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价保障了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优点[3]。本研究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年以来北京地区两次鉴定案例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探讨两次鉴定的总体特征,分析医疗鉴定程序因素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鉴定程序提供依据,为保持医疗鉴定公信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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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制
医疗损害责任涉及医疗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需要科学证据予以确认.我国在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之过程中,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公平性是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两种鉴定机制存在种种缺陷,所以必需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因此,本文拟通过以我国当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对比各国医疗纠纷鉴定制度以作出分析,为我国建立新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提供可选择的模式,探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之路,并从宏观和制度设计层面的理念上提出建立或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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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在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核心,是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过去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受理案件中,大多为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鉴定的经验和交流较少,因此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很一致,而且鉴定时也有采用刑事案件的鉴定模式去套用民事案件的鉴定.本文拟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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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美容纠纷鉴定专业化构建探析
医疗美容纠纷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医疗美容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快速发展至今的产物.在其纠纷与日俱增的情势下,应引导医疗美容纠纷走向特殊性医疗纠纷的法治化轨道,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医疗纠纷鉴定方式,构建医疗美容纠纷鉴定专有化,从而保证医疗美容纠纷鉴定的公平、公正、科学,缓和医疗美容专业人员与美容就医者之间的特殊矛盾,力求并减少无故的“医闹”现象,以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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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妨碍了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损害了法律权威,应当在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下,以法医司法鉴定模式为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并对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构建原则和路径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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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镜引发的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浅析--附22例分析
OK镜引发的医疗纠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因其涉及面广,涉及的人群多为发育中的青少年,有些后果相当严重而备受媒体及社会各界关注;同时,由于其涉及广告宣传、产品加工、产品质量、医疗行为等验配OK镜过程的多行业、多环节的问题,以及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而使得OK镜的技术鉴定相当困难;同时,应用一般的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模式-即从医疗技术角度评价某一具体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明确的过失与不当的鉴定模式,来解决OK镜的技术鉴定问题存在明显的困难与缺陷;我们针对这一团体诉讼案件,采取了有别于一般医疗纠纷鉴定的模式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