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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医学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
2004年2月在杭州举办了第一期"中美生物医学科研伦理研修班".研修班是由美国纽约中华医学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主办、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卫生部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协办.涉及内容为: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医学科学家的行为与道德责任;医学科研中的利益冲突;人体实验中的知情同意;医学科研中的随机对照;人体实验中弱势人群的保护;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f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的组成和伦理审查;药物伦理审查的现状、问题和要求;生物医学研究设计中的伦理问题;遗传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问题;艾滋病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医学科研中实验动物的保护.相关的规定有赫尔辛基宣言、贝尔蒙报告、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WHO国际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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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中特殊受试人群选择的国际伦理要求
弱势人群是指那些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即他们没有足够的权力、智力、教育、财力、力量、或其他必需的属性来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邀请弱势个体作为受试者需要特殊的理由,如果选择他们,必须切实履行保护他们权利和健康的措施.本文重点论述了涉及儿童、因智力或行为障碍不能给予充分知情同意者、妇女、孕妇等弱势群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要求.后谈到研究是负担和利益并存的,任何群体或个人,包括弱势人群,都不应过多承担研究的负担,但也绝不能被排除在能使其受益的研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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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中对照选择的国际伦理要求
在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中,对照组的受试者应得到公认有效的干预.然而,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使用安慰剂、不治疗或其他替代的方法作对照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本文从伦理学角度对这些特定的情况做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安慰剂对照试验中小化风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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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
本指南是自1982年以来的第三个版本,由来自非洲、亚洲、拉丁美洲、欧洲、美国和CIOMS秘书处的10名专家共同商议起草,由21条指导原则及其注释组成.与1982年和1993年的两个版本一样,2002版指南旨在规范各国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政策,根据各地情况应用伦理标准,以及确立和完善伦理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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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
2002年2月27日-3月1日在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举行专家会议讨论修改1993年制订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现将准则中部分译文发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