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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与终争议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我国司法精神病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鉴定医师必须要解决2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此属医学诊断问题;继而根据被鉴定人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后得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此属法定能力问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为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近年来,不时有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反复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事例发生,引起消极的社会反响.因此有人指责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不恰当地涉及法律问题,篡夺本属于执法人员的裁决权;同时,因为精神医学的复杂性,鉴定人有时也感觉难以在短时间内非常明确地解答有关法定能力问题.这种形势下,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应效仿英美等国家,只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说明,而不涉及其责任能力的问题,即推行英美法系的终争议规则.该观点看似合理,近颇为流行,在业内引起广大鉴定医师的困惑.为澄清这一问题,我们对这一规则的渊源和变迁进行了研究,在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诉讼体制现状的基础上,认为脱离我国整体诉讼制度的改革而推行该规则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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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胺酮麻醉患儿的护理
良好的麻醉不但可消除病人痛感,使其保持安静,利于术者顺利操作,还可降低术中应激反应,减轻或消除不良心理体验,提高围手术期安全性[1].对于患儿,更要求麻醉医生与手术室护士在技术的熟练程度,应急状态判断和处理患儿对麻醉药物及手术耐受的个体差异等方面的判断比成人更要准确精练.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生是一个工作整体,在手术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因此保证患儿麻醉安全,做好小儿术前、术中、术后的护理工作,对手术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将我院78例3岁~7岁患儿氯胺酮麻醉手术过程中,保证麻醉安全及护理经验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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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态诊断向功能诊断发展中的影像医学
自从伦琴发现X线以来,20世纪的影像医学在器官水平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医学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99年,在全球规模大的北美放射学会年会上,正式提出"影像医学的发展将从单纯的形态学诊断向功能状态和代谢水平诊断发展”的目标.其中领先的发展领域将是PET和功能性MRI.由于影像医学硬件设备的快速发展,对人体正常组织或疾病的功能状态判断这一理想已逐渐变成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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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误照事件及受照者临床资料的调查分析
某光学电子仪器厂计量中心2001年4月11日9:00,在进行工件X射线透视探伤时,由于对探伤机工作状态判断错误,两名职工受到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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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心动图测定左室心肌重量的研究
左室心肌重量(left ventricular mass,LVM)测定方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M型超声心动图法[1].此后随着超声心动图(ultrasonic cardiogram, UCG)技术的不断改进,相继出现了采用2D、3D超声心动图测定LVM.早先UCG测量LVM主要用于高血压病的相关研究,目前已普遍应用于临床多科.左室肥厚是心血管疾病患病及死亡的一项重要指标,Framingham试验证明,增重的LVM是心脏性死亡的强有力的独立预测指标,尤其是在心肌病、高血压病及瓣膜病中,左室肥厚对压力和容量负荷的增加起着重要的适应作用,LVM的准确测量对这些疾病的状态判断、预后估计及疗效观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临床意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