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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Ⅹ.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四)
在介绍医疗纠纷诉讼中与举证责任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本讲将介绍一起诉讼案例.该案例历经一审、二审以及请求再审被驳回的4年历程,法院终判决医疗机构承担25%的次要过错责任并予以赔偿.本案例是发生在口腔颌面外科的一起异位甲状腺诉讼案,将重点分析:①异位甲状腺与医疗意外;②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在本案中的证据作用;③病历在本案中的证据作用;④赔偿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⑤关于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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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二药"案的判决反思医院药品使用的归责问题
目的 通过对"齐二药"案判决的分析,探讨该案判决的合法性及医院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对药品使用负何种责任.方法 查阅文献法.结果 "齐二药"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医院对药品使用应该负"严格责任".结论 对由于药品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应对无过错的一方免于处罚,处罚有过错的一方;而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先由有过错一方赔偿.同时,应完善药品质量导致人身损害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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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的法律责任剖析
从性质看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现象就是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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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的法律责任剖析
(上接第11期)具体标准则指对某一具体医疗行为考察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略有不同,在确定其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是确定医务人员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的简洁的标尺,是对医务人员简单、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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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专题解读
本文对医疗侵权纠纷各国举证责任的现状作了简单比较,指出了医疗侵权纠纷归责原则体系,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条文进行了律师解析.并对医疗纠纷的实务处理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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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精神疾病患者监护责任之归属分析
探讨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伤害事件时,医院的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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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责任严格化趋势再探讨
在医疗侵权损害诉讼中,实行的是医疗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理论上,由于医疗机构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防止损害和提供证据,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效地激励医生以合理的成本来减少过错产生的损害,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一种收益大化的责任分配方式.本文选取了国内两个案例和美国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在现实中,医疗过错责任已经演变成事实上的严格责任,这种严格化的趋势对医疗行为已经产生了过度威慑.为了更好地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应严格区分医疗行为过错的性质,严格掌握归责原则,才能有效地降低医疗成本,缓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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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建设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行为确立了“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归责体系,这在设计模式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即囿于单一的损害赔偿的藩篱而无法完全填补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为消弭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局限,笔者以医疗损害归责体系为逻辑路径,引入以风险责任为基础的责任分散方式来弥补侵权法化解的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而实现对医疗损害风险有效分散,实现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正义分配,从而使医患关系回归至“医乃仁术”的正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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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住院精神病人自杀不存在法律责任
看了<住院精神病人发生意外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处理>一文后[1],对文中所提"一旦住院精神病人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应依照<办法>所规定的处理程序,调查精神病院医护人员有无过错,如果确实存在过错的,应依据<意见>第160条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给予适当赔偿"的说法觉有不妥,特提出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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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输血感染HIV病毒案"为例
本文从"输血感染责任"的定义、与血液相关概念的界定、归责原则立法范式等方面分析输血感染HIV病毒案,认为血液异于血液制品且非产品,其所导致的输血感染致害责任归责原则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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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反思--《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对比
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致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对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别。《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准用产品责任,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利益,但也给医院和血站等公共服务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本文围绕血液及血液制品是否属于产品、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患者损害与输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需如何分配、应当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随着医疗改革“医药分家”制度的推行和基于公共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的公益性质,针对输血感染致害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医方的责任;同时,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举证责任也应在医患双方之间作出合理分配,不适用一般过错责任举证分配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了设立医疗强制责任险制度和赔偿基金等建议,以期为解决输血感染纠纷寻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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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卫生行政监督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探讨
国家卫生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利于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有效地约束行政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该文从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出发,从其责任的认定、追究制度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使得相关制度设计更加完善.从而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卫生行政系统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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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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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人员面临错鉴责任风险
错案时有发生,错案与错误的科学证据有着密切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做了修订,其中的内容涉及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除了相关部门加大投入、提高鉴定人员的待遇之外,作者提出了5条建议: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鉴定人员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规范实验室管理,严格鉴定程序;做好送检的检材、样本等物证的交接与保管;增强鉴定文书书写制作意识,保存好鉴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