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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处一起假药案件引发的思考
1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群众举报某医疗单位使用的标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克宁霜剂(批号:000212538)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杨森公司打假办认定为假冒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和现场检查,对被举报单位剩余的150盒同一批号的达克宁霜剂进行了控制封存,并抽取样品送往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杨森公司打假办对该批药品内外包装所用材料及印刷特征进行了鉴别,认定为假冒药品,并出具了检验报告书,同时,就包装方面存在问题和区别作了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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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梅花K"假药案的反思
2001年8月24日,在株洲市发现的震惊全国的"梅花K"假药案现已告破.此案涉及全国17个省25个市,仅株洲市就有167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71人住院,病重3人,病危3人.该案从生产到销售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001年被列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大案件之一.笔者认为,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对药品监督工作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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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卫食字号"假药案件的处理及思考
目前,市场上"卫食字号"产品以各种形式宣传疗效、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越来越多.笔者通过案例浅析有关问题,以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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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药品行政诉讼案的几点思考
1 案情简介2000年8月初,管某因铁屑灼伤手臂,到赣州市宏发保健药店购得1支"美宝"牌湿润烧伤膏,自行使用后疗效不理想,而后到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医,痊愈后向宏发保健药店提出索赔要求,未达目的即以购得假药为由向赣州市卫生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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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学视野下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制问题研究
目的:从经济刑法学角度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问题,为提高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的行为处罚效果提供参考.方法:通过药监部门公开的药品违法处罚数据结合经济刑法学领域的知识,对刑事移送比例、处罚力度、处罚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结果:当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处罚未能遵循经济犯罪处罚的原则、法律适用不当,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的经济刑事立法存在缺陷.结论: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处罚,应把握经济刑法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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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献力"放心药工程"
3月31北京首个由药店、药品批发企业和制药企业结成的"放心药联盟"宣布成立.北京大的平价连锁药店之一的德威治大药房联合京城大的药品批发企业京新龙医药及北京双鹤、诺华、辉瑞制药等50家知名制药企业向市民承诺,不生产、销售假药、伪药、过期药.据德威治平价大药房董事长张玉宽介绍,联盟在此后的一段时间还将继续扩大,吸纳更多"盟友",以提升市民对药品的放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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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假药识别(认定)经验
本文介绍认真细致查看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核对实物与说明书(标准)的符合性,与标示生产地药监部门和国家局网站数据库核实等可以有效识别、认定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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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药饮片质量信用管理问题探讨
近来发生的"齐二药"、"安徽华源欣弗"等事件显露出医药行业中诸多发人深醒的问题.除了法律、法规、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之外,在信用管理这一层面上,企业失信也是引发这些重大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且在"齐二药"的假药案中,从药品的原料采购、投料生产、产品销售等多个环节都存在着违规失信的问题,而由此产生的对患者的伤害及社会影响至今还未能解决,也是企业失信引发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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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及邮售假药的犯罪特点分析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以"邮售"这类借助于一定的流通中介(包括邮局邮寄和物流公司送达等)的案件频发,不仅对患者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成为药品质量监管的热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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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打击非法邮售药品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以下简称我区)不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药.邮递这种方式比较隐蔽,打击难度大,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狡猾,给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为基层药品监管带来了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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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涉刑案件移送监督的制度创新北京药监丰台分局联合区检察院实施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追刑联动工作制度纪实
2009年4月14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共同破获了北京市宣武区、丰台区、通州区10个制售假药窝点,清缴120余个品种10余吨假药,以湖北天门人李治国、李彬为首的131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此1.7万余人购买了此类假药.同年7月,北京药监丰台分局与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起草和发布了<关于对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的移送追刑联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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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药品的现状、危害及对策
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提高,药品邮购成为药品销售的一个崭新方式.药品邮购给百姓带来了便利和实惠,但是,邮购药品是否安全呢?笔者就近年来接触到的邮购假药案谈谈当前邮购药品的现状、危害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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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和邮售假药的监管对策
非法生产和邮售假药在当今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成为药监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从非法生产和邮售假药的违法流程来看,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涉及公安部、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等多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可能仅凭药监部门一己之力,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而应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主要有以下几项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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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制售假药等涉刑案件的难点与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利用互联网邮售假药的案件也日渐增多.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为例,该局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中,已有将近1/3是投诉网上邮售假药的案件.违法嫌疑人往往虚构医疗机构名称,虚构就诊地址,宣传所谓的"祖传秘方",骗取患者信任,随后将假药通过邮寄或快递等方式寄给患者.笔者就实际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形成的体会作一总结,以供同行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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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监局查处涉嫌销售假药的"科华门诊部"
本刊讯(记者 陈铮)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方来英带队,查处了一起私人医疗机构涉嫌销售假药行为,当场查获涉嫌假药的50余盒药品,封存了门诊部中全部涉嫌在中药中添加西药成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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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的内涵及在执法实践中适用的探讨
2009年5月1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关于假药、劣药涉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原来是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简称2001年<解释>),现在单独提出并完善,足见国家对药品安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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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及邮售假药的监管难点探析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进行了定义,据此生产"邮售"药品案件中涉及的药品绝大部分被认定为假药.因此,在非法生产邮售假药案中,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主体的范围则界定为生产"邮售"假药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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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涉刑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2009年5月13日,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142条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对提供条件者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办理制售假劣药品涉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还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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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认定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笔者是一名药品稽查工作者,在几年的执法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深感在假药的认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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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售假药的执法探讨
近年来,利用报纸、电台、网络进行宣传,邮售假药的现象与日俱增,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密不可分.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富贵病"也随之而来,这些"富贵病"的确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烦恼.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人们盲目追求健康,有病乱投医的心理特点,不顾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进行制假、贩假,从中牟取暴利.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违法现象,除了已有的执法经验,我们还必须探讨新的有效的执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