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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出具死亡证明的“非”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承担出具死亡证明的现况概述不知从哪年起,公证机构为了便于其公证工作的开展,与疾控机构间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做法,凡是到公证处办理死亡证明的人员均被转介到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文书。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出具死亡证明文书需要的材料是死者户籍注销证明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渐渐地,疾控机构可以出具死亡证明文书的消息在坊间流传。律师们办理代理事务需要某人死亡证明的文书时,找到疾控机构办理;居民在办理保险赔付、房产拆迁分配等事宜过程中,若需要某人的死亡证明文书,也找疾控机构办理。疾控机构俨然成了出具死亡证明的“权威”机构。随着情势变迁,原来公证机构与疾控机构协商办理的事宜,变为公证机构指定疾控机构办理,造成办事人员在公证机构、疾控机构间来回奔波,各方怨气、矛盾升级,服务满意度较差。但疾控机构真的是“权威”机构吗,公证机构有权指定疾控机构办理死亡证明吗,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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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全证据公证的若干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概念,它限制了公证效力和公证职能,已经不能满足申请人的法律需求.现在,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动机非常明显,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以争讼为目的,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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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机构性质探讨
长期以来,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证机构主要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实行行政管理体制.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之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格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法》已经实施,但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公证体制的核心,本文就《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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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去旅行
租一辆车,行驶在未知领域的国度里,想看哪儿的风景就停下来看,自由随性的旅行才是现代人应该追求的.如此的自由随性当然得益于自驾,很多人会问,租车?这个难吗?会有障碍吗?其实,租车自驾很简单!租车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在去国外租车旅行前,唯一需要做的就是驾照公证.国内领发的驾照在国外是不承认的,所以要在国外顺利租到车,就必须持有中国驾照原件和驾照公证.办理驾照公证的手续也很简单,只需要带着自己的驾照和身份证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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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公证体系的构建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公证存在的立法缺失、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从完善医疗公证的立法体系、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规范医疗公证程序、健全医疗公证监督机制、加强公证员综合化专业化建设和完善医疗公证赔偿保险制度六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医疗公证体系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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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公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医疗公证存在着立法缺失、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复合型公证人才缺乏、医疗风险的承担可能显失公平、对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乏监督、信用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加强医疗公证的立法、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完善医疗公证程序、提高医疗公证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健全医疗公证赔偿保险制度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公证制度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