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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药品管理方法探讨
高危药品是指那些少数特定的、若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物[1],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化药品、胰岛素、抗凝药及催眠药等.全球每年因用药引起的损害达150万人[2],其中高危药品造成的损害占不小比例[3].目前,国家对高危药品没有强制性规定,致使国内大部分医院药房对这些高危药品的管理比较薄弱,使患者处于更大的危险之中.为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用药差错发生,我院药剂科从2008年开始,在高危药品的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总结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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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简要说明
(第五十二条及以前条款略)第五十三条[医疗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医疗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由于医疗过错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或者侵害患者身体权的,应当依法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首要客观要件——医疗违法行为]本条所称医疗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成文法的强制性规定和临床经验法则的各种医学检查、判断、治疗或护理行为的总称.[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侵权对象]本条所称患者,是指正在接受诊疗护理的不健康、疑似不健康的自然人.[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危害结果]本条所称残疾,是指组织、器官缺失、缺损,或有不可逆、近似不可逆的客观的明显功能障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