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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教学可以"白看白摸"?——关注医院示教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患者隐私权保护和就医时是否有义务充当教具的报道和讨论不断见诸报端:济南一位孕妇在等待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过程中,医生向一群实习医生讲解其身体的各部位,包括其平日羞于示人的隐秘下体[1].为此,有人撰文认为医院的做法,已构成对患者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也剥夺了患者让渡上述权利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进而指出医院对病人"不能‘白看白摸'"[2].10月29日<青岛早报>一则<我流产,岂能供你作"展览">的消息[3],再一次引发人们的评论热潮,又有人认为"患者没有任何义务参与医院的教学活动"[4].此前,针对一名嗓子疼痛的患者在就医时为配合医生教学张口反复喊了20多次"啊"的投诉[5],有人曾在南方都市报撰文认为患者在就医时遇到的给实习生教学充当"教具"的问题值得关注[6].对于评论家们"呼唤以病人为中心,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呼唤以人文精神关照和确保技术应用的正当性"[6]的呼吁,笔者完全赞同,但对于患者就医时的个人权利和是否有义务示教的问题,笔者感觉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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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对计划生育的支持是否比配偶之间的交流对增加避孕品的使用更为重要?
摘要妇女的生育健康重担,尤其是避孕品的使用已经被众多文献证明.自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以来,男性参与生育健康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强调了以计划生育和男、女性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范围广泛的生育健康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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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美国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民事监禁”与法律问题
如何保障患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医疗健康权利),同时对可能危及个人、他人或社会的少数患者实施非自愿治疗(社会控制),这在精神病学实践中常常需要谨慎处理.精神病学很可能是医学学科中容易被公权或其他外在因素利用的学科.精神科医生是极少数能够有权力通过给予诊断而剥夺患者自由的医学专业人员.本文作者根据在中美两国从事精神病学临床实践的经历,利用一些描述性实例,试图提供一些相对独特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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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HIV感染者个案社会道德评述
对一例男男性传HIV感染者提供健康咨询的同时,进行个案调查.患者本人诉说,同性性行为取向源于幼年家庭暴力,在家暴中因同情母亲,而将自身幻想为受虐的女性.此后,声称自己居然只对男性有性兴趣、性幻想,并且开始尝试,只要能够达到性愉悦,就不在意他人是否携带HIV等以及随意性接触是否会感染性传播疾病.作为一名HIV感染者,其本人并不认同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公共卫生责任,而是以“个人隐私”、“个人权利”以及所谓“自觉自愿原则”为由,给自己的性错位辩解.从社会道德角度考量,呼吁HIV感染者要从个人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两方面进行“个体自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呼吁社会学重视HIV感染者个体性行为边界研究,敦促法律界定并强化对HIV感染者个体性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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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性问题
随着人们市场经济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的不断强化,特别是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病人对医院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作为医务工作者就应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保护意识,在维护好病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把法律作为工作责任、个人权利、义务、自由的价值尺度,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手术室作为病人进行治疗的特殊场所,在护理工作中的几点法律性问题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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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端正护理专业中男生的学习态度
随着护理事业的发展,以单一性别为特色的护理队伍格局也在维护个人权利,注重人性化护理的新观念下发生了改变.医院对男护士有了迫切的需求,基于这种原因各个护理专业学生的男生也在日益增多.所以端正男生在护理学习中的态度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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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通过分析《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后,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从完善法律法规,公共卫生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完善监测体系和应急模式,卫生检疫信息化管理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旨在为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卫生检疫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个人权利 -
一例男男性传艾滋病感染者的社会道德分析
对一例男男性传HIV感染者进行个案调查,其本人诉说,同性性行为源于幼年家庭暴力,声称自己只对男性同性有性兴趣,不在意他人HIV传染给自身.作为一名HIV感染者,其本人并不认同自身所应该承担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准则,以“个人隐私”、“个人权利”以及所谓“自觉自愿”的原则为由为自己的性错位辩解.在此,呼吁HIV感染者“个体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呼吁社会学重视HIV感染者个体行为边界研究,敦促法律强化对HIV感染者个体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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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男护士在护理专业发展中的优势
在现代护理发展过程中,护理工作始终是以女性为主导的职业[1].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加以及护理事业的发展,以单一性别为特色的护理队伍格局也在维护个人权利、注重人性化护理的新观念下发生了改变.医院对男护士有了迫切需求,基于这种原因男护士的数量近年来在世界各地迅速增长,这一群体已经开始作为护理事业不可缺少的力量,活跃在临床护理的各个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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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护理工作的投诉原因分析及对策
通过对我院4年来受理的34起护理投诉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相关对策,现报告如下.1 临床资料2004至2007年我院受理护理投诉34起,其中外科17起,内科8起,门急诊9起;按原因分布:护理技术投诉3起,护理服务投诉23起,护理管理投诉5起,患者认为护士侵犯个人权利投诉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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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行使患者权利——10777例手术患者签字情况分析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反复酝酿和争论,医疗侵权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被写入其中,且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之一,患者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而我国作为一个有着千年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家,个人权利的维护和行使尚需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地区发展差距巨大的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必将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对近年来人均GDP近万美元的某县域中心医院手术患者签字情况进行分析,就相关问题做一探讨.1 资料来源选取迁西县人民医院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手术科室住院手术病例1077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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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与共同善:公共卫生政策中的伦理冲突及其解决
个人权利与共同善在公共卫生中的冲突有四个方面:预防免疫、强制隔离、知情同意和信息公开.个人权利优先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所谓的共同善之名来干预个人权利;而共同善的优先论认为,以共同善之名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或干预能够得到伦理辩护.但是“优先论”不是解决伦理冲突的有效方式,我们需要采取一种情景主义的思路,运用反思的平衡法进行伦理辩护,提供公共卫生措施的可辩护性条件.公共卫生以共同善为基本价值导向,但同时必须谨慎对待个人权利,防止公权力的无限扩大而有损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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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领域权利与善的和解
公共健康领域中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冲突往往难以避免,如何调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成为公共健康领域的一个核心伦理问题。个人权利与共同善冲突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冲突。但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能够从“义务”的视角思考公共健康问题,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冲突或许就可迎刃而解。个人要确保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对所处的社会承担义务。同时,社会也要承担保护个人权利的义务。个人与社会之间在履行相互的健康义务中实现了权利与善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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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辩护到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界限的划定--公共卫生领域特殊伦理冲突的和解之道
在流行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中,为了维护公共健康不得不侵犯传染病患者的个人权利,这是公共卫生领域不同于临床医学的特殊伦理冲突。虽然有学者分别依据“效果论”、“差异原则”和“公共善优先”为公共健康的优先性进行了辩护,但都不能与医学伦理学的个体论视角相融洽。实际上,固守单一的理论视角是伦理冲突和解的大障碍,只有改变单一视角,才能开启理论的兼容性。伦理辩护必须转化为实践智慧,即必须在公共卫生实践中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有序协调,使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坚守各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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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染病防治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解决
在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着公共利益(公益)和个人权益(私益)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的客观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通过"比例原则"在公益和私益之间划出一条法律边界,可以对这一冲突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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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护士实施知情同意权研究进展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保护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患者要求了解疾病和治疗相关信息的要求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权利,鉴于医疗行为告知不到位而引起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医疗机构越来越重视患者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保护,关于这方面的各项法制、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保护患者权益不受侵犯,是护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受限于传统意识和文化,我国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知上和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同.现将澳洲护士实施知情同意权研究进展综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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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利意识视野中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
当前,在医疗实践中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关注和重视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知情同意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患者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西方国家自文艺复兴以来,个人中心主义伦理传统根深蒂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包括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和控制权;因此,患者知情同意就是患者个人的权利,是无人可以替代、无人可以更改的权利.而在中国则是家庭、社会整体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民主、平等观念,家庭一直是社会基本的单位,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一直被置于家庭之下,其中包括个人的身体,传统的医学父权主义思想无限地夸大了医生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在医学领域还是在其他社会生活,它压抑个人意识,从而造成公民的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今天,伴随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地增强,越来越多的患者希望自己能直接参与医疗决策,希望在医疗中的自主权得到尊重,因此,为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从权利意识的层面探讨患者知情同意的伦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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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价值是进行人工流产伦理评价的重要标准
对于人工流产的伦理争论由来已久,至今在世界范围也未停息.争论的焦点是围绕胎儿生命的道德价值问题和妇女的权利问题展开的.笔者认为,在种种的争论和分歧中,似乎只是仅仅围绕生命个体的生命价值以及妇女个人的个人权利展开的,而对他们所涉及到的社会价值、社会利益却重视的不够甚至完全忽视.本人认为,虽然在人工流产问题上我们应该承认生命价值和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应兼顾社会价值、社会利益,而且认为社会价值才是进行人工流产伦理评价的高标准和终标准.其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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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学争议
基督教等宗教文化和儒家文化都重视生命反对自杀.反对安乐死的一条理由是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无论本人还是他人都没有对自己生命的死的处分权.反对派认为自杀是对人性的贬低,安乐死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从自由、个人独立、权利、尊严等现代人权意识出发,产生了个人的生死是个人权利的认识.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权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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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中的利益冲突及其伦理决策
艾滋病作为以性行为传播为主要途径的疾病,在其防控、检测、诊治过程中因涉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势必产生诸多利益冲突,包括检测中的强制与自主、疫情告知与隐私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冲突.在不伤害社群、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尊重艾滋病患者的自主权、隐私保护权,营造宽容的社会道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