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一起医疗事故中病历复印封存案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针对一起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处理中,病历补记、复印、封存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医疗机构处理医疗事故中的证据保全提供借鉴.
-
可信时间戳构建完整医学证据——专访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董事长张昌利
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社会上的一大热点问题.在这类案件中,患者难以获取充足的证据,而医院也会因此遭受声誉的损失,可以说,没有完全的赢家.其中,医患双方争执大的焦点便是病历是否被修改.而对此,法院曾给出的建议是"患者一定要保存好处方、化验单、交费收据等证据;为防止有的医院私自篡改病历,在案件未起诉到法院前可申请查封病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强化医疗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对策
在医患关系日益成为整个医疗机构诸方面关系主旋律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医患纠纷并有效地规避侵权责任风险已成为整个医疗机构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环.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加强风险控制、合理规避侵权责任风险已成为影响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
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强化医疗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对策
在医患关系日益成为整个医疗机构诸方面关系主旋律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医患纠纷并有效地规避侵权责任风险已成为整个医疗机构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环.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加强风险控制、合理规避侵权责任风险已成为影响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
性侵犯被害人医学处理中的若干问题
性侵犯(sexual offences)包括强奸、猥亵等违背被害者本人意志的性犯罪行为。本文讨论的强奸,指违背女性本人意愿,由男性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对其强制实施的性交行为[1]。我国对性侵犯被害人的医学处理尚无一定规范。在实践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法医多强调采集与破案有关的证据,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被害人的身心创伤给予足够的医学保护。②被害妇女在与妇科医生接触前,往往业已丢失了很多证据(如就医前已洗浴、更衣、甚至事发很久后才报案或就医);而医生在检查和治疗的过程中,又因缺乏相应的法医学知识,不了解如何做到证据保全,以致给公安部门破案造成困难。③妇科医生在处理被害人躯体创伤时,忽略了防治性病和预防妊娠。④医生仅注意对躯体创伤的处理,忽略了对被害人近期和远期心理创伤的评估和治疗,这一点在我国尤其带有普遍性。
-
证据保全与医疗纠纷处理浅述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特别是2002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医疗纠纷、医疗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为了适应医疗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必须重视证据的保全.笔者就证据保全即证据的产生、收集,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供同道们参考.
-
输血纠纷中证据保全的理论和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目前输血纠纷已成为血站、医院与受血者之间的主要医患纠纷,其中输血相关丙型肝炎的诉讼案件尤为突出.由于患者、医生及血站人员对输血相关丙肝的起因、丙肝与输用血液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
-
论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维权及证据保全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或属于强制诊疗关系,都是由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构成.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都存在彼此侵犯对方权利的可能.从法律追求公平价值的角度上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得到维护.该文论述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维权及证据保全等问题,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
-
浅析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医疗事故处理和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文章对证据保全的概念、意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中存在的缺陷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有针对性提出了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建议和操作方法.明确了医患双方对未封存病历真实性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医疗纠纷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医疗纠纷证据的收集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一项崭新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这项工作却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此,医疗机构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学会及时合法地收集和保全证据,使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采供血机构关于输血纠纷处置方法的探讨与实践
通过梳理本中心近年来对艾滋输血相关纠纷案例处理方法的分析,尝试将输血纠纷处置方法进行总结、归纳,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输血纠纷特别是输血相关艾滋病纠纷的诉讼案件审理提供至关重要并且是客观的处置方案,维护血站的合法权益.
-
证据法视域下的我国电子病历公证问题研究——介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网页公证作为保全电子病历证据的有力举措,对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详细阐述“电子病历证据”概念及其特征与类型,具体提出了电子病历之网页公证所存在的问题,由此进一步提出通过发挥主体功能、规范公证文书出具程序、提供公证业务咨询、确保公证主体合格以及设立网络公证中心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网页公证制度.
-
医疗纠纷病历及相关实物证据保全的规范化操作实践
1 证据保全的定义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或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1].法官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或司法鉴定人在医疗纠纷诉讼或鉴定过程中就是通过对证据认定、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
-
医疗纠纷病历资料保全存在问题与对策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损害案件诉讼的核心证据,对病历资料保全自然就成为医患双方诉前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病历资料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范围、保全的方式方法、封存病历资料期限、保全病历资料主体等诸多问题认识极不一致,争议颇多.造成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的基础上进而引发次生纠纷,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笔者不揣简陋,试对病历资料保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相关问题提出规制建议,希望同仁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