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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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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问题的探讨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颁布.自199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共批准发布了42批2 638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其中有11个品种列入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2 627个品种列入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中药品种15批611种;同时中止了33批1713个中药品种的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这些中药保护品种涉及全国1030个生产企业.<条例>实施13多年以来,在保护中药品种和具体实行条例有关规定方面出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对此,有必要探讨<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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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回顾与总结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10月首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京成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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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对延长保护期中药保护品种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的意义
自1993年1月1日<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至今已18年.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但仅说明"由生产企业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对延长保护期品种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并未详细要求,这就造成了在2000年第一批到期后开始申请延长保护品种的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水平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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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中药品种初次保护状态分析
2007年度是我国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第15个年头,对独具中国特色的中成药品种的行政保护方式15年贯彻始终,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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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公告第九十九号公告(终止公告)
据查证,下列药品在申请人所在国的独占已经失效。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在中国获得的药品行政保护也相应在其期限届满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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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新药研究开发的逐步深入,我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已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新药审批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激发了我国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新药开发与研究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新药研究从仿制为主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战略转移,为我国新药研发走向国际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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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完善对策探讨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中药的发展,为使我国传统医药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道路,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自建国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中药管理.从20世纪60年代初两次全国性的药材资源普查,编辑出版<中药大辞典>等文献典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法定药品标准,到1998年国务院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我国中药法规体系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法规体系,内容涉及中药的研发、生产、流通与使用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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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问题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对中药品种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进行中药品种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实施势在必行,在新的形势下,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重新定位,要加大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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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我局审核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保护品种”继续给予保护,保护期自2001年6月7日起至2008年6月7日止.在保护期内,凡未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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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延长保护期第3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我局审核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保护品种”继续给予保护,保护期自2001年8月5日起至2008年8月5日止.在保护期内,凡未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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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7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品种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在品种保护期内,凡未取得该品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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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8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品种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在品种保护期内,凡未取得该品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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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要求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曾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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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中药保护条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已力不从心——《中药保护条例》该向何处去
核心提示:《中药保护条例》,由当初的让药品生产企业受益匪浅,到如今人们对它的争论不断,历经13年的历程.到现在为止,对于中药保护的利弊问题人们仍争论不休.日前,记者就争论的焦点采访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他表示,重要的是不论《中药保护条例》终结果如何,落脚点应该放在中药品种的保护上,应该给中药品种一个好的保护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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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对论文中实验动物描述的要求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1998年颁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等,本刊对论文中有关实验动物的描述,要求写清楚以下事项:(1)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2)遗传背景或其来源;(3)微生物检测状况;(4)性别、年龄、体重;(5)质量等级及合格证书编号;(6)饲养环境和实验环境;(7)健康状况;(8)对动物实验的处理方式;(9)研究所遵循的实验动物保护条例名称以及颁布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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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药品开发的几个途径
医药工业是长盛不衰的产业,一个企业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保持长久的活力,很重要的因素是取决于它是否有适应市场需要的新品种.我国对药品实行专利,并且实施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使新产品开发的品种选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同时医疗制度的改革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给新品种的开发增加了难度,仅管如此,新药品种的开发仍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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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网络服务的限制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相关条例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与图书馆相关的第七条成为图书馆界合理使用馆藏作品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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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探讨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颁布,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主导品种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推动了中药行业经济模式的转换,改善了企业间无序竞争的局面,规范了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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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亟须补上儿童乘车安全课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改,今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记者认为,虽然目前这一地方立法尚不匹配“罚则”,但是其对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并有望引起更多地方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