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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精神病人意外伤害事件的法律纠纷思考
精神病人是一群特殊的患者群体,在发病期间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他们具有发生意外事件的高度危险性.近年来,因住院病人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又一直没有进行精神卫生立法,处理精神病人意外伤害事件缺乏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这类事件对精神病医院冲击很大,对医院管理者和精神科医务工作者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压力.下面拟就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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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责任——读者来信
编辑先生: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若一精神病人发生造成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他的家属或监护人应负何种责任呢?请专家赐复,谢谢。青岛市王一波答读者来信王一波医师: 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经鉴定确认为实施危害行为时处无责任能力状态,因而相应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一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无责任能力的依据是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也可推断其在该行为时系无行为能力人,但其危害行为并不是民事行为,但在处理上,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处理,所以监护人所负的责任是民事责任,具体的说就是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对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又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对于监护人来说,只有在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才负相应不足部分的赔偿,至于何为监护?谁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实践中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精神病人对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系限制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为若精神病人对其实施危害行为系无责任能力,则刑事诉讼终结,被害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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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精神病患者是一群特殊的患者群体,在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意识和控制自己的后果,因而他们具有发生意外事件的高度危险性.近年来,因住院患者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给广大护理人员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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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纠纷原因分析及干预对策
精神病人是一群特殊的患者群体,在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意识和控制自己的后果,具有发生意外事件的高度危险性.护士与病人24小时密切接触,近年因住院病人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给广大护理人员很大的压力.为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现将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干预对策探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