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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性的博弈关系
婚姻是两性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性是自然的产物,婚姻是社会的产物.两者在婚姻关系产生后的几千年里不断磨合,终发展到现代婚姻的阶段.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社会人类学一般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的两个基本特点是:第一,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第二,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但是这种特点并不是绝对的,现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承认同性婚姻的存在,而有的国家仍然保持一夫多妻制,而有许多人也维系着无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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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书写缺陷与应对策略
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明显上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中的护理记录,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须自证无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中护理记录属合法文件,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可作为医疗护理纠纷、人身伤害、保险索赔犯罪刑事案件及遗嘱查验的证明.凡涉及诉讼案件,调查处理时都要将护理记录作为依据加以判断,以明确医院及医护人员有无法律责任及医疗过错行为.为适应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迎接病历公开对护理学科带来的挑战,减少因护理记录缺陷引发的纠纷[1],现就护理记录书写中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应对策略作如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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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探讨
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科学的发展虽然为越来越多的人提供了生机,使人类的平均寿命延长,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凡是生命都存在死亡的必然性.由于医学护理模式的转变及世界人口的老龄化,加之安乐死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尚未被法律认可,故对于越来越多的在极端痛苦中挣扎的临终病人,临终关怀不失为一种理想的、现实而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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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定生产企业按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对某一药品的法律认可凭证,每一个生产企业的每一个品种都有一个特定的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药品批准文号不允许随意改变.对上市后经过再评价,证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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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先“保真”才能获法律效力
随着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展开和医院信息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日前召开的第五届医疗法律论坛上,与会专家认为目前病历电子化进程日益加快,而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即电子病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真实性被法律认可的问题,是决定电子病历能否普遍应用的关键和前提。目前由于存在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修改痕迹保留等问题使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依然疑云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