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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突发性耳聋治疗效果因素的分析(摘要)
94例突发性耳聋病人诊断均符合1997年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科学会和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编委会发表的突发性耳聋诊断标准,全部病例均为单侧患病,都排除耳噪声受伤史及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内科疾病史。同时排除了伴有眩晕症状患者,94例病人发病前都无明显诱发因素。其中14岁~39岁为35例,40岁~68岁为59例,发病至就诊治疗时间为6小时~3周,94例病人治疗前均进行纯音测听检查,所测得治疗前听力损害程度根据1986年我国听力残疾标准,轻中度聋18例,中重度聋55例,重度极重度聋21例。 全部病例在入院后立即进行如下治疗:复方丹参20ml+低分子右旋糖酐50ml每天静脉点滴,共10天;5%葡萄糖盐水中加入地塞米松10mg静滴,7天后减量,总共用10天;同时补液中加入CoA100u,ATP20mg,也共用10天;东菱克栓酶总剂量20Bu,每次5Bu加入生理盐水250ml中静滴,隔日一次,首日剂量加倍为10Bu,疗程结束后第二天进行测听检查,治疗效果按照1996年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科学会和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编委会疗效分级标准分痊愈、显效、有效和无效,其中有效率是指前三者总和占总病例数的比例。痊愈率指痊愈病人占总病人数的比例。根据病人性别、年龄(以40岁为界限)、发病至就诊时间(以一周为界限)以及治疗前听力损害程度进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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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听力残疾标准的制定
自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为掌握全国残疾人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及家庭等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结果直接关系到残疾人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是做好这次抽样调查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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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听力残疾标准》解读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 criteria of disability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2634-2010),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标准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本人有幸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了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将听力残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