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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强制执行时限"的个人见解
<中国药事>2003年第七期刊登了一篇文章[1],题目是<药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该文从如何减少行政执法过错、降低办案成本的角度,提出了见解,读罢受到一定启发.但文中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起十五日后的三个月内,逾期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的表述,笔者以为不妥,在此提出个人见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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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2000年版《中国药典》的标准化
1984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公布了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在我国强制执行.<中国药典>从1985年~2000年共4版,均按要求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笔者曾对1995年版药典执行法定计量单位欠妥之处进行过讨论[1].可能是由于时间关系,或者受某些发达国家药典尚未执行SI的影响,2000年版<中国药典>未能按国家标准进行修改.对文献[1]讨论的内容,本文不再重复,只讨论其他有关未执行国家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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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源头杜绝保化品抽检中存在的隐患 --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检工作问题与对策探析
产品抽检工作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控制上市产品质量的一种监督手段,是政府监督企业保障产品质量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近年来,市场上保化产品鱼目混杂,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违禁药物,生产假劣产品以及非法购入现象层出不穷,目前,在相关法规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抽检工作遇到的问题与企业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在基层执法中还未能得到解决.笔者就基层保化品抽检工作遇到的问题做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促进保化品抽检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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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存在的缺陷项目之分析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我国对药品经营企业强制执行的行业标准,是每个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准人条件.GSP作为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手段,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动态性的特点,通过认证意味着药品经营企业和监管部门是在更高的起点而不是终结.笔者通过对27家药品批发企业两次认证中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总结药品批发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盲区和薄弱环节,从而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找到出发点和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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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后期"综合症"
众所周知,GSP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强制执行的行业标准,是每一个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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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中启动司法程序的几点感悟
通过对在卫生执法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共同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卫生执法工作中行政处罚和申请强制执行中应该注意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一些细节,以及强制执行对卫生执法工作的推动和意义,希望能够为不断提高卫生执法工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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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毒供应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评审验收达标
2009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监测规范》并要求强制执行。我院接到通知后对照各项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于2010年在全员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洗工作。并陆续接受了敷料的制作与包装,全员所有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全部集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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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强制执行案例分析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及其实施细则,对1998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诉讼的17个单位,均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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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未被受理的案例报道
2005年8月5日,章丘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某煤矿的一名劳动者投诉.投诉者声称,自己在当年的职业健康查体中被查出患有疑似尘肺病.他多次找矿上要求安排去有关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矿上一直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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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辩析
1问题的提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60日后还是15日后. 由于我国卫生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对行政执法进行立法还不够健全,尚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人事、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仍然缺少统一立法控制,因而在有些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表现散乱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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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26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分析
近年来,我市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仅1998~1999年钦城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有26起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后管理效果良好,提高了食品卫生监督队伍的威信,现将执行的案件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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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999~2001年卫生行政执法中强制执行情况
按照当事人对执行行政处罚的态度不同,可以把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当事人自觉执行和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两种.前者是指被处罚人按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赋予的义务,后者是指被处罚人拒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赋予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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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行政强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的当事人运用的法定的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它是保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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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婚检--走进幸福生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中简化了原来繁琐的登记手续.与此同时,也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的婚前检查制度,让我们可喜地看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结婚终于成了件让人倍感轻松的喜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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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例分析
1997~2001年阜新市海州区共有417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将上述强制执行的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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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赣榆县成立卫生监督所以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拓宽卫生监督工作面,2004年共查处违法案件303件,其中自结案件227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76件,结案率100%,无一起错案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其涉及面之广、处罚力度之大是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为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现将案件浅析交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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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证经营食品强制执行案的法律思考
1 案性简介1996年11月14日,马鞍山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卫生监督员在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糖酒公司批发部的卫生许可证已于1996年10月7日过期,而继续经营食品,随即下达了卫生监督笔录和监督意见书,要求在一周时间内办理卫生许可证.但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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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1996~2000年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例分析
1996~2000年,榆次区卫生监督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情节较重的生产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其中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7户生产经营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现将上述强制执行的案例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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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食品未索证处罚案的分析
1 案情介绍2001年6月,莱芜市某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该市区兴隆百货批发部购进了一宗外埠啤酒,且数量较大,该批发部不能提供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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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期限的改变对处罚程序及强制执行的影响
2000年7月,广东乳源县卫生局依法对某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店做出了罚款2 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业主在限定的15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其给管理相对人限定的15日复议申请期限不当,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不予立案.县卫生局在主动撤销原《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限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重新发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业主在15日内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诉期未届满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