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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管理及相关立法现状和对策研究
人口死亡管理是国家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死者个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而且与解决有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命价值观的改变,与死亡管理有关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已演变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危害当地的安定团结,影响社会和谐.本文介绍了目前我国人口死亡管理和相关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死亡管理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为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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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行为中的知情认可
知情认可,或称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医生所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权,以便决定同意还是拒绝接受该方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生命权等10项权利,其中包括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国际上生命法学和生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是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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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四川医科大学召开
2015年10月17日,“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四川泸州隆重举行。此次研讨会旨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学术交流,进一步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和医药卫生法学事业的发展。来自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湖北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吉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8个省市的45个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共计9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到参会论文6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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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学视野下的代孕法律行为研究
不孕不育患者有生育子女的现实需要,使用代孕方式的人群是客观存在着的,而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由此便产生一系列纠纷. 鉴此,我国当务之急应是立足实际,准确界定"代孕"含义,对代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深入的分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为代孕者及代孕委托方合法权益提供切实保障的同时,明确代孕实施法律要件,以有效控制代孕滥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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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综述
2015年10月17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和四川医科大学共同主办,《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法律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四川泸州隆重召开。来自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湖北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8个省市的45个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共计9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共收到参会论文6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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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命法学前沿问题的探讨——上海"生命法学前沿问题与对策研讨会"综述
2013年11月2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上海生命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上海社会科学院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与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联合承办的"生命法学前沿问题与对策研究会暨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创新基地隆重召开.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扬州大学等国内十余家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就生命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前沿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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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生命法学研究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在论文、著作里和研究机构里采用"生命法""生命法学"概念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1997年建立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以来,至今十五年过去了.在这十五年中,我国生命法学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一是从上海扩展到了全国,现在我国东南西北中到处都成立了生命法学研究机构.二是研究队伍迅速壮大,由开始的寥寥数人,发展到现在已达到三五百人;由初主要是法理学研究者兼职,到现在已涌现出许多既具备法学知识、又具备医学知识的研究人员;由法学院所发展到了医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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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与法律及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将于10月在四川医科大学举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医学伦理学与医药卫生法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学术交流,四川医科大学(原泸州医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拟于2015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四川医科大学联合举行“2015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命科技伦理与法律及医药卫生法治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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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生命法学探析
围绕生命健康和医疗卫生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学者分别从"卫生法学","医事法学"、 "生命法学"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但三种"法学"具体的研究范围及方向如何确定,均未形成一致意见,甚至相互间"抢占地盘"现象严重,并因此严重影响了研究工作的深入和体系化理论的形成.因此,应当对不同称谓下"法学"的研究方向及范围进行重新思考与定位.将卫生法学定位于卫生行政、医事法学定位于医患关系和医事行为、生命法学定位于生命理论及生命科技的医学应用,有利于从各自的角度深化研究并能促进理论体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