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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之困境
随着医学的进步,新药物、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临床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已经10余年,但参保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呈现“供需双冷”局面.为了找出问题症结之所在,通过走访、调研,以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从医院、患者、保险机构三方视角进行分析,寻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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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的侵权客体研究
我国司法实务肯定将不当出生案件纳入侵权法调整的合理性,但对该类案件侵权客体认定却存在争议.明确不当出生的侵权客体,对侵权行为的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均有实意.对于不当出生侵权客体的具体认定,实务及学说中存在“生育自主权”、“一般人格权”、“终止妊娠机会”等观点,应认为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即孕妇因医师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受有精神和经济上的不利益,援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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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类型研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违反了告知说明的义务,就认定其有过失.这一做法不合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医疗机构没有告知时,患者没有同意的医疗行为如果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可阻却其违法性,而患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则因双重同意而阻却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患者虽同意,但却是基于医师的不真实说明或不完全说明的,患者的同意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可以依枟合同法枠享有的撤销权决定该同意是否有效,进而决定医疗机构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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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纠纷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预防接种纠纷主要有疫苗质量纠纷、不当接种纠纷和不良反应纠纷三种类型.不同种类的疫苗的接种会形成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接种第一类疫苗形成的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同时兼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成分,接种第二类疫苗所形成的则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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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责险"不适合大医院
笔者认为,长沙市试点"医责险"大医院不响应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根据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法来进行损害赔偿,患者可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而在现实中,各大医院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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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分析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使医疗活动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不健全的弊端也日益彰显.鉴于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就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责任性质、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等方面作了重点研究,以期为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理论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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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编者按为使医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情况,本刊特摘编由万鄂湘和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第1版<新损害赔偿法律文件解读>一书中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和<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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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的鉴定及医疗损害的赔偿一直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具争议性3个核心问题.文章从卫生法理论与医疗诉讼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上述3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医疗诉讼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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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点滴思考
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损害鉴定、归责基础等几个方面,围绕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和理解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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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疫苗接种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思考
2001年9月,南通市区发生了流行性腮腺炎暴发流行,导致了一些学校停课,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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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局限妨碍责任举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作出明确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样的表述从法理上确定了医疗事故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性质[1],因而医疗事故主体的界定、医疗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都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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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损害赔偿权益保障立法现状研究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因职业病患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职业病患者诊断难、赔偿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职业病患者损害赔偿权益保障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分析现行立法中存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立法衔接不平顺;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缺陷,工伤认定程序复杂;职业病损害赔偿落实不到位且存在法条冲突;工会等社会团体的监督保障权利未能有效发挥,缺乏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和缺陷,从而提出改变立法思想,理顺协调机制;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鉴定举证责任,简化工伤认定赔偿程序;增加职业病损害赔偿救济途径;赋予社会团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监管和法律救济合力等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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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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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理论问题探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这样的表述从法理上确定了医疗事故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性质[1],因而医疗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都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重要环节.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之中.上述环节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且不易把握,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客观的梳理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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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立法的建议
通过对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依据的分析,提出了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在于针对医疗纠纷立法,并对其具体内容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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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往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2条和第49条,认为只要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不能得到损害赔偿.但对于患者来说,这样处理往往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下,也能造成医疗损害.究其原因,是因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偏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只是基本的注意义务,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应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为此,笔者认为,对过错的判定应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参照、运用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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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近年来,因为“错误出生”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文章通过探讨“错误出生”及其损害赔偿的概念界定、并分析我国“错误出生”问题的现状,提出可以由父母对“错误出生”问题向医方提起诉讼,追求其侵权责任的观点以期呼吁相关立法出台,完善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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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与赔偿范围研究
因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使父母为缺陷儿童多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人力照顾以及特殊教育的费用,以及父母受到的身心痛苦,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救济是很不公平的,承认该类诉讼是各国共同趋势.在我国应以契约法来处理这类诉讼.在不当出生的情况下,父母在一生中都不得不接受其子女因残疾而遭受生活不幸的现实,对其特殊抚养费用应依各国通说给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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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侵权责任的互动--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可行性分析的新视角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侵权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强化医疗侵权责任的赔偿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侵权责任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局限性.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也可能弱化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因而有必要正确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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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实体法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民法通则>都是适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确立了医患双方是医疗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也是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