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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改委:今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实施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于2016年底前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并对外发布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落实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逐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和治疗价格,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遭质疑

    作者:姚宝莹

    <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 取消药品加成之后的医院补偿机制分析

    作者:黄辉华;黄琳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是医疗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1]提出,到2020年,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整改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院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1]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财政补助不足、支付方式不完善和运行成本过度浪费等问题[2~4]。为了使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本研究从结构和过程两个方面分析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参考意见。

  • 医生劳动力价格重估应作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依据

    作者:郝新宝

    目前,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首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其主要任务之一是“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可以说这个文件触及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核心的问题之一,是改革走向良性发展的标志.而要想使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必须对构成医疗服务成本重要内容的医生劳动力价格进行重估,理顺长期扭曲的医生劳动力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关系.

  • 药品零差率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及比价关系分析

    作者:肖佳;廖惠英

    目的:通过分析样本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当年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结果及比价关系,为医院成本控制及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结果,采用经典统计学方法进行比价关系分析.结果:医疗服务项目总体收入和成本差率为-13.26%;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比高,占48.20%;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都存在政策性价格扭曲,护理项目扭曲为严重.结论:实施药品零差率后,政府主管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不到位,医疗总体收益存在亏损,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应深入开展成本测算和比价研究,逐步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梁斌

    我国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改革,但医疗服务价格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入手,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目标和原则做了理论上的探讨.1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必要性伴随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及其价格体系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与调整大体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以增强医疗机构的补偿能力为主要目标,适当提高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同其它商品价格的比价关系.这在财政补偿不足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经营困难的状况.二是为协调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对公费医疗和自费医疗实行了不同收费标准的价格双轨制.在医院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提高了广大自费医疗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三是实行了新项目新价格,某些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项目实行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等措施,调整了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四是实行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及医药分开核算经营的措施等,寻求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这将对规范医院的经营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起一定作用.尽管医疗服务价格不断进行了被动的改革和调整,但是还没有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体现医疗卫生服务特点的、比较合理和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体制,以致医疗服务价格存在着"高、乱、死"等问题,成为影响卫生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 国家计委公布阿莫西林等 69种化学药品调整价格

    作者:

    本刊讯 2001年 5月 13日国家计委发出通知,审定并公布了阿莫西林等 69种化学药品价格,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 2001年 5月 2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公布价格的 69种药品中,除青霉素钠等 18种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基本维持现行水平外,其它 51种药品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按 2000年药品市场销售量计算, 69种药品的零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低约 20%,年降价总额 20亿元。 这次公布价格的 69种药品均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抗生素类药品,其中,甲类 27个品种 203个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低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销售;乙类 42个品种 210个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 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地执行的高零售价格。 据了解,这次价格审定的原则:一是以实际调查的药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基础,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流通差价率确定其零售价格;二是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比价关系,确定原研制药品与仿制药品等的零售价格差价;三是保持同类药品之间、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及不同规格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四是对疗效确切的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适当少降或不降。 为了做好药品价格审定工作,国家计委组织各地物价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基本摸清了这些药品价格“虚高”和折扣情况,按照降低“虚高”定价的原则,拟定了药品价格方案。在审定价格的过程中,国家计委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专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精神,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将分期分批地审定公布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价格。对已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要加强市场跟踪调查,对实际流通差价率过大的药品还要定期降价。国家计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日期、规定水平降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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