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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0]219号卫生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健康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保健用品及其它)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地方审批事项。目前,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审批管理的事项,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没有法规依据的,不得擅自设立卫生行政审批项目。除此之外,地方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内容与国家现行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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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入世后我国血液制品产业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物制品领域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除血液制品进口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外,已有20多种生物制品获准进入我国市场.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相关行业都在抓紧探讨和研究现行法规、政策,一些有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需要相应修改和调整.国外许多国家政府及血液制品生产厂家也十分关注中国血液制品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如何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变压力为动力,借助国外先进技术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增强国内血液制品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我国血液制品生产厂商及管理部门必须加紧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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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试制现场核查方式的优化研究
(接9月下)4.1.2 存在的问题4.1.2.1 与现行法规的适用性问题.《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中关于现场核查程序的第八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的15日内组织并完成现场核查”,市局外网上公布的程序也针对每个受理的事项有单独的核查要求和核查时限,也就是说对于每个受理的产品均要到现场进行单独的核查.如果按照上述简化方式,将其中一部分项目合并定期核查,则与国家总局和市局外网程序规定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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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树分析法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应用
建设项日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主要有检查表法、类比法、定量分级法等,这些方法只能反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指标与现行法规、标准的符合程度,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从"果"到"因"或从"因"到"果"的评价,目前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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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存在问题1.1 现行法规不健全,缺乏可行性操作自1987年4月1日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适用13年之久,虽卫生部对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6月1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重新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仍存在环足,<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中,虽列出了7款20种公共场所,但仍不全面.如:减肥场所、照像馆、公用电话(室、亭)、营业性打字(复印)场所、证券交易所等.这些公共场所如果卫生状况不佳,也可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同时,也存在影响人群健康其它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因此不能依法对这些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格健康检查,对所用用具(包括减肥器械、照像所用服装、电话机等)、室内微小气候也无法进行依法监测.国家也没有制订相应的卫生标准.可以说这些公共场所成了依法监督监测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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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份特殊用途化妆品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结果分析
近年来,曾有报道某些人在使用化妆品后引起皮肤接触性过敏性皮炎[1],出现皮肤瘙痒、红斑、丘疹、水疱等症状,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其中原因可能与化妆品成分中含有致敏原有关.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我国现行法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7号)要求国产与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美乳、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须进行动物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现将2000年部份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结果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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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D)阴性患者实施配合型输血的有关问题探讨
由于我国Rh(D)阴性人口只占0.2%~0.3%[1],所以,Rh (D)阴性血液库存普遍不足;即使建立Rh(D)阴性稀有血型血库或将日常富余的 Rh (D )阴性血液制备成冰冻红细胞保存[2],也难以及时满足所有 Rh (D )阴性患者的抢救用血。关于Rh (D )阴性患者的科学安全输血,兰炯采等[3-4]、郭祥萍等[5]专家学者也作了一些专题指导。在医疗纠纷日趋上升的今天,用Rh(D)阳性血液抢救Rh(D)阴性患者,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即使是在面对生命垂危的R h (D )阴性患者,无法及时给予ABO同型Rh(D)阴性血液抢救时,医务人员也担心用Rh(D)阳性血液配合型输血抢救患者后会惹上医疗纠纷而不敢为之。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对R h (D )阴性患者给予Rh (D )阳性血液配合型输血抢救,同时又能避免发生医疗纠纷,也就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本文作者就紧急给予 Rh (D)阳性血液配合型输血抢救Rh(D)阴性患者,从法规与技术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使医院和医务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抢救更多的Rh (D )阴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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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
医患纠纷,既影响作为院方的正常救死扶伤本职工作,也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医患双方的杠杆失去平衡后,势必造成不和谐的局面.结合自己从事基层医疗事业13年的经历,从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分析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对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原则作一浅析,借以希望医患双方能明确自己的责任与权利,更能从快、从善处理处理好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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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处理的法律思考
随着预防接种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由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依法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对促进免疫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但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使一些不良反应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影响了国家免疫规划目标的实现.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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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院院内中药制剂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院内中药制剂是传承特色中医药知识的载体,是开发新药的基础和源泉[1]。但是,近几年有关医院中药制剂问题较多,分析如下。
1存在问题
1.1现行法规不合理
现行法规对中药制剂定位不准确[2]。《药品管理法》规定“医院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的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它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从而确定其作为医院内部使用药品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仅作为药品市场的补充及临床用药的辅助,但是这一规定忽视了院内中药制剂与中医临床的紧密联系及它在中医药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